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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制度为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确定学院下列部位为公共场所: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宿舍、体育馆、浴室、X园、食堂、休闲广场、各类经营点。二、各公共场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搞好安全防范以及防火、防盗工作。三、公共场所必须保证电源、火源安全可靠,出入口必须畅通,同时制定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发现险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四、公共场所及校园内,自行车、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内私自摆摊设点。各服务网点不允许占道、占地经营。五、对各类临时到学院内工作、学习、住宿的外来人员,由主办单位到保卫处登记,办理出入手续。六、要爱护公共场所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其它一些不文明行为。七、在公共场所内(除需要外)不允许使用明火。例如:电炉、酒精炉、液化气罐,以及乱拉电源等。八、保护好在本部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负责抢救伤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九、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本制度自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