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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所平台管理团队保障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院所平台加大创新资源集聚力度,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充分发挥院所平台管理团队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所平台是指区管委会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重点科技企业共建的各类创新研发产业化平台。院所平台管理团队包括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5名。第三条本办法对院所平台管理团队的保障激励主要有生活及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奖励、可持续发展奖励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面,原则上每年对每家院所平台管理团队的综合奖励不超过50万元,由团队进行分配。第四条建设期内的院所平台,在共建协议约定的建设指标完
2、成前,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第二章生活及医疗保障第五条院所平台管理团队经区组织部(人才办)、科创局认定,可参照人才电子服务卡实施办法(修订),申领高层次人才电子服务卡,在医疗服务、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等同于高层次人才的优惠待遇。第六条医疗服务1 .享受医疗“绿色通道”。持卡人才享受区内各医院(科技城医院、区人民医院、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区、医院)就医“绿色通道”,优先享受门诊、急诊、住院、出诊、专家会诊等服务。在科技城医院、高新区人民医院设立人才医疗健康服务中心并设置专线电话,为持卡人提供电话预约、引导等服务。2 .可在苏州科技城医院享受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标准为IOOO元/人
3、/年)。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由科技城医院组建医疗保健专家团队,根据高层次人才就诊情况及健康状况,为持卡人才提供健康跟踪服务。3,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将持卡人才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签约服务对象管理,提供免费公共卫生服务。4 .定期邀请知名专家开设健康讲座,为持卡人才宣传健康保健知识,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第七条安居保障1.持卡人才在苏购买商品住房,所购房源在区内的,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待遇。5 .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才可申请相应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6 .持卡人才可优先购买或承租人才公寓。7 .持卡人才在高新区就业、创业,且其个人及家庭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可适用我区人才优购房政策。
4、第八条子女入学1.持卡人才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区户籍学生待遇,由教育部门就地安排入学;办理转学手续的,教育部门优先受理。2,持卡人才的外籍子女,可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幼儿园就读,也可在有相关资质的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就读。第九条其它生活待遇1 .免费参观区区属各A级景区景点;2 .免费参观区区属博物馆、纪念馆;3 .优惠享受区内指定单位提供的餐饮、住宿、文体演出、休闲娱乐等服务;4 .免费乘坐区有轨电车;5 .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第三章高质量发展奖励第十条支持院所平台引进培育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高营收企业和高市场价值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对院
5、所平台管理团队进行奖励。第十一条支持院所平台引进培育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院所平台及引进孵化企业自主申报并获批省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每获批一项,奖励3万元。第十二条支持院所平台引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在区通过高企认定的,每一家奖励3万元。第十三条支持院所平台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瞪羚企业,奖励3万元;培育一家独角兽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培育一家独角兽企业,奖励10万元;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科创板或主板上市),奖励15万元。第十四条支持院所平台培育高营收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该政策每家企业可享受一次。第十五条支持院所平
6、台培育高市场价值企业。单个企业获得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投资机构单轮融资到账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该政策每家企业可享受一次。第四章可持续发展奖励第十六条鼓励具有孵化功能的院所平台通过技术输出、投资入股孵化企业、为在孵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多样性的手段,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期内院所平台当年自营收入(不包含院所引进孵化企业收入及院所纵向项目等财政收入)达到当年获得的各级建设经费(财政拨款)的1/3,或者建设期满院所平台当年自营收入达到IoOO万元,按照当年自营收入的2%。,对院所平台管理团队进行奖励。第五章先进个人评选第十七条支持大院大所创新发展,每年评选区院
7、所平台先进个人,不超过5人,给予获评者个人最高10万元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区科创局牵头负责本办法中各类保障及政策兑现与落实。本办法政策兑现以次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办法中涉及的院所平台管理团队人员认定流程为:由院所平台提出申请,经区科创局初审,报区组织部(人才办)审核认定后,确定人员名单并核发电子服务卡、更新区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人才电子服务卡涉及的生活及医疗保障内容参照人才电子服务卡实施办法(修订)实施,若人才电子服务卡政策修订或更新,按照新政策执行。第十九条区科创局负责组织高质量发展奖励、可持续发展奖励及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院所平台按照每年申报通知报送材料至区科创局。涉及的经费从“区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按照区和板块1.1.的比例承担。第二十条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区科创局将联合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核查。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尚未发放,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如已发放,将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并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