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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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长沙自建房倒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扎实推进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党政同

2、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除存量,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彻查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通过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我县自建房长效管理体制机制。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1.排查范围。各乡镇(场、处)要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自建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及老旧小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

3、厂工地周边、商贸农贸市场周边等区域,突出用于商业娱乐、文化体育、宾馆、酒店、民宿、餐馆、网吧、酒吧、私人影院、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和社会福利、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聚集的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等房屋,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栋。2,排查内容。各乡镇(场、处)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要重点查清是否私自改变使用用途功能,是否存在违法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

4、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是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是否违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3.排查方式。充分运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平台,开展全覆盖、拉网式、起底式排查,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建立排查档案。要按照“业主自查、镇村(社区)排查、县级复核”方式,动员各方力量逐栋逐户采集信息、排查安全隐患。要强化业主自查责任,原则上采用“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排查模式,组织动员本地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二)开展“百日行动”从6月开始,各乡镇(场、处)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

5、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通过百日攻坚,实现“自建房排查摸底基本完成、重大隐患基本管控到位”两个目标,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乡镇(场、处)要迅速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详细计划,将行动目标落实到任务清单、工作措施、时间节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明显进展。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面排查、初步判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风险程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三)彻底整治隐患1.建立整治台账。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

6、房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经营性自建房,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2.实施分类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整治主体责任。严守不发生倒房伤人安全责任事故底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要突出应急除险与彻底整治相结合,要“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综合运用管控、工程、法律等措施,该封房的坚决封房,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到位。(1)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

7、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督促自建房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对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自建房,乡镇(社区)要立即向产权人送达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并督促采用维修加固的方式进行整改;对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3)对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乡镇(社区)在向产权人送达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的同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产权人(使用权人)拒不落实相关要求的,当地政府、乡镇、社区及公

8、安部门可按照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4)被改造为宾馆、板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歌厅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章建筑,依法依规处理。3,实行闭环管理。各乡镇(场、处)要建立隐患排查、鉴定、整治、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工作体系,紧盯排查、鉴定、整治、验收四个关键环节,实施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立整治“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及时限、责任主体、验收销号”的“一户一档”台账,确保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验收未通过的要予以通报,并进行再整治、再验收,坚决防止潜在隐患变成现实风险。(四)加强安

9、全管理1.严控增量风险。要严格新建自建房审批管理,细化管控措施,加强源头把关。县城区一般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要采用农村建房图集或专业设计图纸,聘请经过培训的工匠或专业施工队伍施工。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立即组织整改安全隐患。落实乡镇(社区)属地责任,统筹城管、村(社区)“

10、两委”、物业的力量,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确保安全。3 .清查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继续组织开展“两违”(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五)建立长效机制1

11、.加强自建房建设管理。各乡镇(场、处)要严管出租、改扩建等存量自建房,定期开展鉴定工作,切实做好各类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城乡3层及以上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落实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2 .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落实鉴定机构从业告知制度,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机构市场行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坚决杜绝鉴定检测报告造假行为,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3 加强房屋安

12、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和强化自建房各相关监管部门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增强一线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审批、设计、施工、房屋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规范自建房管理工作。4 .加快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建立多侧面举报奖惩制度,探索研究房屋定期体检和质量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三、工作责任(一)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场、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进,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制定行动计划,细化任务清单,落实省、市、县、乡镇、村(社区)五级联动推进机制。各乡镇(场、处)主要负责

13、人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细化责任到岗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切实打通乡村两级抓落实“最后一公里”。(二)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全覆盖、控风险、大联动,明确部门行业分工和监管职责,着力消除安全责任盲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负责本行业所属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切实担负起涉及本行业监管范畴的自建房专项整治责任。(三)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确保安全整治工作顺利推进。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责任人;

1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产权人为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实施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四)压实社会责任。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引导自建房业主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

15、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成立工作专班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分层包保制度,加强自建房管理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乡镇推进、部门参与”的方式进行。(二)强化综合保障。住建部门要认真落实住建部关于排查和整治技术导则要点工作要求,调动行业及企业技术力量参与,强化技术保障。充分运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与“两违”清查和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排查效率,避免重复摸排。各行业主管部门要

16、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行业指导监督,全过程抓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排查整治行动。要落实经费、人员、技术等各项保障,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财政部门要将专业鉴定等专项整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S)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场、处)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居民自建房屋排查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整治统计表,每周通报进展,跟踪工作推进,不定期组织县直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抽查暗访、督导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政府政务督查室对各乡镇(场、处)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常态化督促指导。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本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调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场、处)、各部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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