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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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为区内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水果店,准入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第三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四项中的对应证明材料,并交由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1 .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区级农业

2、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经营者的购货凭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2 .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含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 .“三品一标”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4 .凡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第四条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第五条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在指定自产自销区销售,可不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第七条违反以上规定,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八条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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