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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暨聘请*等7名同志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其职责为指导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各镇、县级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推荐、审查、批准及备案工作。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
2、工作。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由3至4名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仲裁且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为县政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第四条县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律师资格(A级),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第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律师职业八年;(三)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六
3、条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第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县政府依法治县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三)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四)协助县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五)起草、审查、修改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六)受县政府委托,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招投标;(七)受县政
4、府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A)对涉及我县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及各部门文件和资料;(四)经受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五)对我县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力。第九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
5、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按时参加县政府有关法律事务工作,不得无故缺席;(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第十条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管理办公室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管理办公室应当同时提出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恪守尽职。出
6、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并由本人署名,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担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决定。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任职。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管理办公室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执业纪律,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县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S)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对县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七条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由县司法局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第十八条各镇(力、)、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23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