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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第四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一)政府信
2、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A)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十)其它。第五条评议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县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第七条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第八条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