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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本级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偿债准备金由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按照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偿债准备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般预算中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项目补贴款项、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性收益、土
2、地拍卖收入、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运作收入等。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五条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按规定应由区财政直接偿还的债务;专项用于城市项目建设和融资平台公司偿还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偿还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等。偿债准备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区长主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城投公司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参加的有关单位,组成监督小组,监督偿债基金的资金归集与使用。其中,区财政局应对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法对偿债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