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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和经济等多种效益,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和林区民生改善,根据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是指县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资产,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观与林副产品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县国有林场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
2、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使用,由有偿使用者向县国有林场支付租金、补偿费等有偿使用费用的行为。第四条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应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以国有林场为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盘活森林资源。坚持有偿使用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用途管制、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有关规定。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六条开展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
3、权属证明,林地权属清晰,四至界限分明。第七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者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第二章有偿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八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方式:(一)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生态旅游项目;(二)种植、养殖、采集林副产品等项目;(S)营造林项目;(四)符合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第九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一级国家公益林、一级保护林地的森林资源禁止开展有偿使用。(二)二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禁止除依托森林景观进行观光、生态体验、科普教育为主的生态文旅项目以外的有偿使用。严格控制停车场、露营区等其
4、它森林体验、康养等永久性设施建设;(三)营造林项目一般不得营造经济林,严禁全垦整地;(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按审核审批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有偿使用审核审批程序第十条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县国有林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征信记录、项目基本情况、区域、使用方式等。第十一条县国有林场收到有偿使用者的申请后,到现场查看,并根据林地用途管制、森林主导功能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估,对不同意的申请事项或需补充的相关资料,应向申请人书面反馈意见;对拟同意的申请事项,经国有林场支部会讨论同意后提请县林业局党组研究决定。第十二条上报县林业局审批的地块,有偿
5、使用者还应提交相关资料:营造林项目应提交造林作业设计、经批复的水保方案;其它项目按有关规定提交资料。第十三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应当明确有偿使用经营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时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损失补偿,约定支付有偿使用(租赁)费的期限。同时应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有偿使用合同若需中途变更或到期续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有偿使用合同的,县国有林场应及时报告县林业局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第十四条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林地的,有偿使用者还须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能使用。第十五条国有林场签订的按年度支付有偿使用费用的合同应当经公
6、证机构公证。第四章有偿使用期限及费用标准第十六条有偿使用期限:生态旅游类项目为20年以内;营造经济林项目为20年以内,营造生态林项目为50年以内;种植、养殖、采集林副产品项目20年以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有偿使用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生态旅游类项目,在正式运行后,1050元/亩.年。营造生态林项目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营造经济林项目,海拔1600米以下,前5年50100元/亩.年,5年后100300元/亩.年;海拔1600米以上,前5年2050元/亩.年,5年后50100元/亩.年。种植、养殖、采集林副产品项目2050元/亩.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执
7、行;长期使用林地有关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按县政府公布的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收取林地补偿费。第十八条有偿使用到期后,其所种植林木及因实施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设施归国有林场所有,国有林场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形成的废弃物由有偿使用者按环保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有偿使用者需继续经营的,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续签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有偿使用者应在一年内恢复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经验收合格后交还县国有林场。第五章收益管理第十九条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偿使用者应遵守林地用
8、途管制,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定义务。对有偿使用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追究违法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偿使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县国有林场应该解除合同:(一)转让、分租承包使用权;(二)未按照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按期实施相关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使用方式;(S)营造林项目在签订合同两年内未造林、不按照规划和规定进行造林、达不到成林验收标准或虽然成林验收合格,但后期管理差,造林成效较低的;(四)有偿使用者延迟缴纳有偿使用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五)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包使用权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县林业局负责对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进行监管,对有偿使用者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行为,县林业局应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