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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养老保险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维护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养老
2、保险经办机构,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追究情形第五条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等职责,达不到杜绝或整治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效果的;(二)对2022年前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的清理核查后未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力的;对2022年后未对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出现其他隐匿、转移、侵占、
3、挪用或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S)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材料审核,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继续发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五)不按规定组织生存状况认证,导致死亡未销户等情况发生或对认证对象进行推诿的;(六)对参保对象死亡调查把关不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七)以欺诈、伪造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以及协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九)不受理群众举报,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及处理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十)有案不查或不按照规定移送案件线索的;(十一)其他失(渎)职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六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支付养老保险基金,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把关和审核,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S)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的;(四)对发现危及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和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五)不受理群众举报,或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及处理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失(渎)职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七条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原改制企业的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材料审核,导致参保人员发生死亡
5、、服刑等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时,继续发放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二)不按照规定负责追还违规领取养老金的;(S)其他失(渎)职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八条区纪委监委、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司法、残联、法院等部门要定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有效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第三章追究方式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S)通报批评;(四)警示诫勉(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五)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六)扣除工作经费;(七)待岗、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A)辞退
6、(解聘);(九)党纪政务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十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施“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凡年度内相关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1次的,对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科(室、站、所、村社区)负责人实施警示提醒;出现2次的,对科(室、站、所、村社区)负责人实施诫勉督导及以上处理,对分管负责人实施警示提醒;出现3次的,对科(室、站、所、村社区)负责人实施责令纠错及以上处理,对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督导及以上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实施警示提醒;出现3次以上或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严重流失和影响恶劣的,
7、对科(室、站、所、村社区)负责人实施党纪政务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实施责令纠错及以上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督导及以上处理,并取消单位当年年度目标综合考评资格。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受到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警示诫勉的,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并取消当年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奖金。第十二条村(社区)干部违反此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处理。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违规为申报死亡、服刑等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而申报的,不按
8、规定追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以及协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行为的,除按上述处理,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作出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防风险堵漏洞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区政府督查室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进行督查,督促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制。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防风险堵漏洞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