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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一)科研
2、项目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通过财政部门或使用财政资金直接下达给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研究经费。(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自然人签订的科研协作、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服务和培训等合同(协议)取得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三)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用于资助科研发展和教学业务的各种专项经费。(四)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无论其来源渠道,都应当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五)学
3、校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凡以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科研收入,必须经科研实验中心立项备案,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院、科研实验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第五条学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六条学院科研实验中心、财务处、后勤处、审计室等部门是促进科研活动
4、顺利开展、保障科研项目正常实施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一)科研实验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备案和科研项目的遴选工作,为项目立项、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并跟踪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账户设置与核销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三)后勤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四)项目承担系部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和落实,并为项目的立项
5、、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物质条件。(五)审计工作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六)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对于中途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由项目承担院部负责安排接替人选,征得学校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6、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前任负责人的项目经费支出权力即行终止。第九条对科研项目分别设立账户进行核算。科研经费到账后,经学校科研实验中心申报的项目,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对接设立账户。未经科研实验中心申报的,由项目负责人携带项目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及时到科研实验中心备案,到财务处办理款项确认,财务处根据到款性质和内容分别设立账户。第十条规范票据使用。收到项目经费和任务书指定的合作单位项目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Ill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6)76号)
7、等文件规定,出具或者索取票据。第十一条逐步实现科研项目的管理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各部门、项目承担系部及项目负责人都应当对科研项目信息化、系统化负责,并提供各种必要支持。第三章科研项目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第十二条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是关于科研活动费用支出的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费用支出范围,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第十三条科研项目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第十四条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
8、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一)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三)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四)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
9、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六)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七)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善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八)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低于总经费的10%)O(十)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低
10、于总经费的15%)o(十一)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十二)会议、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
11、定进行分类管理。(十四)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o(十五)劳务费:指用于支付临时用工、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及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十六)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十七)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五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总额的20%,其中人力资本投入比重较高的软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咨询类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等的
12、劳务费开支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财政资助总额的50%o劳务费预算由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无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任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实施地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平均水平发放。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3、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第十六条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第十七条间接费用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间接费用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学院提取管理费5%,其余用于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以下二选一)(1)课题负责人应当处理好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2)其中绩
14、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十八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十九条预算调整(一)科研项目按照批复预算计划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确需调整且学院具有调整权限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其他经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实验中心、分管校领导签审同意后,进行调剂使用。(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整。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经费拨款通知或合同(协
15、议),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计划任务书,科研实验中心审核后方可支出研究经费。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相关部门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合同规定范围以及财政经费批复的科目使用。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第二十三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院有关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图书等资料归图书馆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
16、、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会议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五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按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