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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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郴州市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ChenzhouAssociationforMentalHealth,缩写CzAMH0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市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市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基层党组织。团结全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心理卫生的调查和研究,广泛深

2、入地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以促进我市人民的心理健康,实行老年人的心理保护,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及优良品质。预防各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努力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提高全市人民的心理素质,为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郴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单位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郴州市罗家井102号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心理科,邮编:423000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有关心理卫生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讨论和科学考察,提高心理卫生理论研究水平;(二)

3、积极开展心理卫生工作,编写普及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资料,向有关刊物推荐心理卫生知识方面的稿件和论文,举办有关心理卫生学习班,提高人民心理素质,促进各行业工作者的心理健康;(三)与有关机构协作,社会儿童行为指导站,心理卫生咨询处,心身疾病门诊和恋爱、婚姻、家庭问题咨询处等,以及对残疾人和弱智儿童进行心理卫生教育;(四)与国内外有关的心理卫生组织进行联系与交往,促进我市心理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五)其他有关的心理卫生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承认本协会章程,热心于心理卫生事业的工作者,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经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协会会员。

4、(一)高等院校毕业两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四年以上的医疗卫生、教育、心理工作者;(二)在心理学、医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学界等工作四年以上热心心理卫生工作者;(三)老龄机构、离退休干部热心于心理卫生事业者;(四)信用记录良好;(五)团体会员包括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医疗、学术、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单位。第九条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报本协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5、;(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撰写或组织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进行有关心理卫生研究工作和学术报告;(六)积极宣传和参与各项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活动,翻译国际上有价值的心理卫生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6、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会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

7、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H)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协会各机

8、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应勤勉履责,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理事会理事在一届任期内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者,一般应免去理事会理事职务。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

9、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应认真履责,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常务理事在一届任期内三次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者,一般应免去常务理事职务。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10、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员。(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

11、会)履职情况;(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本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学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监事长在本学会应有较高威望和公信力;()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

12、精神强。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3、。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和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

14、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

15、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8年9月20日郴州市心理卫生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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