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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利用制度为加强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我校档案利用制度。一、学校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凡属未限制查阅范围的档案,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本部门或本人形成的档案。二、外单位人员利用本馆非密级档案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电话查询,只限一般问题;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认证,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三、科研课题档案的利用,一般只限于本课题组人员,其他人员查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科研处负
2、责人和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四、财会档案的利用只限于本校财务部门。本校财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财会档案的,持财务处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查阅;非财务部门和外单位人员人因工作需要查阅财会档案的,持介绍信,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查阅相关内容。五、因工作需要查阅密级档案的,持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说明利用理由,经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到档案馆办理查阅手续,必要时报请学校领导批准。五、查阅校董事会、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一般应由立卷部门负责人查阅,或经董事长、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字批准后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按限制性的原则查阅相关内容。六、本
3、校毕业的学生查阅本人学籍档案及成绩情况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七、港澳台和海外侨胞、外国人需要利用学校档案的,按保密规定和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八、档案一般不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涉密档案不得借出),要持本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可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借期不超过10天。借出档案要专人保管,如有损失、遗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九、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摘抄、复制档案内容,因取证需要摘抄、复制档案的,档案馆要严格把关,经认真核对后方可盖章出馆。十、外单位人员和校内人员,非工作原因利用本馆所保存的档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一省利用档案收费标准,均情收取一定档案保护费和复印工本费。十一、查(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档案利用制度,不得涂改、圈划、增删、拆剪、抽页、调换、污损档案,不得擅自公开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十二、档案工作人员在利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熟悉馆藏,做到查找迅速准确,为利用者提供优质服务。十三、根据工作需要,档案馆可及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十四、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十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