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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重大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第三条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项目建设,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的硬软件条件,建设一批共享性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
2、四条学校每年对教学重大项目进行单独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对教学重大项目建设予以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教学的副校长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教学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统筹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项目评审,审定实施方案;(三)组织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六条承担教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学校教学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
3、职责:(一)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并按程序申报项目材料;(二)项目批准立项建设后,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三)根据学校制度实施项目并进行日常管理;(四)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第七条教学重大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承建项目的教学单位应面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教学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按照教学单位申报、教务处组织评审和立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分年度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教务处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二)相关教学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教务处;(三)教务
4、处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立项建设项目,并将立项意见通知到相关教学单位;(四)项目承接教学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第九条项目的建设周期视难易度而定,一般为1-2年。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合格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称号;如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内下达相同或相似的建设项目,学校将择优推荐申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限,如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撤销立项,追缴投入经费中的人工部分,暂停该教学单位2年内申报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重大项
5、目申报资格,同时追究该教学单位负责人责任。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教务处根据当年重大项目建设预算确定项目资金资助额度,并分解下达到项目承接教学单位。第十一条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在资金下达年度使用完毕。第十二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课程与教学资源库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条件建设等。其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宣传费、交流与合作经费、软件开发费、实习实训设备购置费等,其中人工部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项目资金不得
6、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第十三条项目承接教学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其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预算与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第十四条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学校所有,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接教学单位应自觉接受教学、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
7、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七条根据教学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教务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二)审核教学单位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书;(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四)收集、汇总项目承接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第十九条项目承接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教学重大项目,按上级及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精神不一致之处,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