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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调动退役军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依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一条工作岗位。XX乡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定岗在村居、乡综合执法大队、警务室、敬老院等部门。第二条绩效工资。定岗在村居的退役军人绩效工资与村干部考核工资一起按月发放,当月村居书记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村居岗位退役军人绩效工资按2600元/月标准发放;当月村居书记绩效考核获“良好”或“较好”等次,村居岗位退役军人绩效工资按2500元/月标准发放;当月村居书记绩效考核获“一般”等次,村居岗位退役军人绩效工资按2400元/月
2、标准发放。乡综合执法大队和警务室等岗位退役军人由各监管部门考核,考核“优秀”的绩效工资按2600元/月标准发放,考核“良好”的绩效工资按2500元/月标准发放,考核“一般”的绩效工资按2400元/月标准发放。乡综合执法大队和警务室驾驶员每月绩效工资增加100元,并正常参加绩效考核。第三条在岗督查。乡退役军人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对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工作时间不在岗位或迟到早退的(含夜间11点至凌晨4点巡逻人员),第一次扣罚绩效工资200元,第二次扣罚绩效工资500元,罚款最晚在第二天下班前缴纳至乡财政所,第三次不在岗的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绩效
3、工资)。乡督查时,村居岗位退役军人不在岗的,除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外,同步扣除其所在村居全体干部当月绩效考核各1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考核直接确定为“一般”等次:(一)没有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工作的;(二)不能积极参加中心工作或相关会议的;(三)每月正常工作日请假累计达到3天的;(四)承办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第五条每月正常工作日请假累计达到3天及以上的,按每天100元扣除绩效工资。第六条年度内月绩效考核连续2次获“一般”等次的,由乡分管领导约谈;连续3次获“一般”等次或年度内获“一般”等次累计6次及以上的,乡不再与其续签协议。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一)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条年度内月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6次及以上的,乡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第九条乡退役军人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所有岗位退役军人进行考核,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村居岗位退役军人由所在村居全体村居干部和领导小组考核,其他岗位人员由各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考核,考核获“一般”等次的人员由乡分管领导约谈,并在村居党员活动日会议或乡退役军人有关会议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考核获“一般”等次的人员,乡不再与其续签协议。第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执行,由乡退役军人工作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