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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编号XXXX编制日期XXXX文件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页次1/1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申购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帮助员工提升居住环境并减少成本开支,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主管级及以上人员。3、职责:3.1人资及信息部:负责本规定内容的修订、发行与公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导与培训。审核各部门公积金申。负责公积金的开户、核算、转移、封存(即停缴)、注销等日常管理业务。1.1 2总经理:该规定的发行核准及公积金申请核准。1.2 3财务部:按本规定内容核算员工薪资。4、内容:4.1 公积金申请: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公司执行自愿申请原则(
2、附内部联络单申请为准)。每月5日(含)前向人资及信息部提出申请的则当月生效,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每月5日之后提交申请书的则次月生效,从提出申请的当月工资中扣除;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一天,特殊情况最多顺延三天。如张三在2月4日申请购买公积金,则在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费用;如李四在2月15日申请购买公积金,则在3月份生效,从2月份的工资中扣除费用。4.2 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公积金缴费基数可参考个人缴纳社保的基数,具体缴费金额按个人申请意愿为主,但原则上都不能高于实际工资收入,缴费比例为申请金额的5%-10%:公司和个人所缴部分基数和比例一年同步调整一次,以目前政府规定公司缴费部分不可调低。4
3、.3 公积金所缴费用于每月18日划扣,办理划扣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支付金额为90元/月/人,超出部分均由当事人负责支付,采用从当月工资扣除的方法。如:1月份申报公积金,即在2月份的发放1月份工资中扣除公积金费用。1.3 4员工住房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但超出公司所承担的费用则由员工自己承担。人资及信息部在下次申报缴费基数时,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整。4.5 离职人员提出离职申请后,人资及信息部为其办理公积金停缴手续,每月18日(含)前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从上个月工资中扣费,每月18日之后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应从上个月工资中扣费
4、。如张三在2月15日办理离职手续,领取1、2月份工资,不用扣取公积金费用:如李四在2月24日办理离职手续,领取1、2月份工资,则在1月份的工资中扣取公积金费用。4.6 公积金取现:2015年3月之前购买的公积金可无条件全额取出:2015年3月之后购买的公积金,如在东莞市内买房或装修可按政府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全额取出;否则当事人只能从建设银行领取65%的缴费总金额。4.7 公积金迁出:当事人到异地工作或生活时,如需把原公积金账户迁入现工作和生活地时,应先在当地机构(即现供职企业或公积金扣费银行)咨询接收的条件和流程,如接收单位无异议,即可在当地购买的。4.8 公积金用途:公积金目前还没达到全国统一规划使用,原则上在东莞市购买的公积金只可在东莞市内用于买房、装修、房屋租赁等,但办理此手续的应符合政府或银行要求的规范资料。五、附则:木办法自XXXX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之前与本管理规定有冲突的文件部分一律作废。批准/日期审核/日期制订/日期版次:A/0受控状态:生效日期: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