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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1 12 23 3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介案例介绍绍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案例启启示示案例介绍案例介绍 涉案人员涉案人员 原告(被上诉人):钱缘,女,原告(被上诉人):钱缘,女,大学生大学生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店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案例详情_PART1 19981998年年7 7月月8 8日上午日上午1010时许,钱缘携侄子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时许,钱
2、缘携侄子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公司四川北路店(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即要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钱缘在拒绝无效的
3、情况下,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钱缘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但女保安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但女保安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遂允许钱缘离店。钱缘在磁信号的商品,遂允许钱缘离店。钱缘在12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人民币15001500元元20002000元的经济赔偿。后钱缘还投诉到元的经济赔偿。后钱缘还投诉到新民
4、晚报新民晚报反映情况。反映情况。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19981998年年7 7月月1414日致日致新新民晚报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称: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称:“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性物品。”经济法案例分析
5、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案例详情_PART219981998年年7 7月月2020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法院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起诉。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50万元。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器鸣叫
6、,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强迫”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意道歉和赔偿。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在分析本案时主要应抓住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搜身检查行为是否侵权。 第二,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三,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_PART1 被告对原告的搜身检查行为是否侵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的人格权
7、,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应得到经营者的尊重,经营者不得以各种方式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在向原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虽然因为原告出店门时引起警报器鸣响有一定理由怀疑原告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但是作为经营者无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因此,被告将原告滞留店中作检查时间长达近两小时,还让原告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
8、应对其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_PART2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消费关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同时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其配套规定,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即本案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竞合,这样在确定被告的侵权责任时应适用哪个法律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不同于其他有关
9、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或者其规定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同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本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侵犯人格权的规定基本相同,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做出“另有规定”。因此,本案在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其配套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的规定,被告对于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被告故意侵犯原告的人格权给原告带来了精神痛苦,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应当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法案
10、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_PART3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1、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看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看 3、从侵权行为的后果来看 4、从侵权行为的影响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PART3-1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看: 四川北路店强行将钱缘带入办公室并要求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的行为明显违法,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但被告并不是无故搜查原告的身体,钱缘三次穿越店门都导致警报器鸣响,这使店方有理由对其产生怀疑。因此被告对其行为虽有主观过错,但过错程度并不十分严重。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看: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
11、相关证据,法院只能认定钱缘是被迫“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让女保安进行检查”,而不是完全脱裤检查,无法认定被告有更严重的情节存在,所以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只能说“比较恶劣”,而不能说“非常恶劣”。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PART3-2 PART3-2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 从侵权行为的后果来看: 钱缘的人格尊严被被告的行为所侮辱,必然造成精神痛苦。但精神痛苦的程度,法院只能以一个正常人的标准从旁观者角度来判断,一个29岁左右的女大学生遭此情况所产生的精神痛苦一般会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如果受害人认为有超出一般损害程度的极其严重的后果存在,则应该对该后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行为给自己造
12、成了超出常人的精神痛苦,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后果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况且,钱缘在向虹口区消协投诉时所要求的赔偿费用为15002000元,这应该是钱缘在被侵权后最初认为的能够对她的精神痛苦予以补偿的金钱数额,也能够说明被告行为的精神损害后果不很严重,没有严重到需补偿25万元的程度。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PART3-3 PART3-3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 从侵权行为的影响看: 本案的广泛社会影响主要是由钱缘向报社投诉和报社的披露报道所引起的,而非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引起,这一点不能成为加重被告赔偿责任的理由。另外,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看,1998年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仅为12060
13、元;从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看,屈臣氏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港币24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的2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大致相当于其注册资金的1。 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的25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二审改判为一万元,较为合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PART3-4 PART3-4结论结论: :本案的被告屈臣氏公司侵犯了原告钱缘的人格尊严,被告对于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二审法院作出的屈臣氏公司向钱缘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合法合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依法维权案例启示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