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经济责任认定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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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纠纷经济责任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增强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对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科室起到警示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各类医疗投诉和纠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认定的经济责任范围包括:赔偿费用、补偿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减免医疗费及欠费和由于投诉或纠纷导致的其它费用。第四条责任人的经济承担额度:其标准为损失总金额的25%,情节恶劣者可追加至100%;情节较轻或有不可抗拒因素者可适当减轻承担额度。第五条管理者的经济承担额度:责任科主任或护士长(存在护理缺陷)标准为责任人承担额度的20%;主管院长标准为科主任承担额度的10%;院长标准为科主任承担

2、额度的5%o第六条当责任人即为管理者时,合并计算责任人和管理者应承担额度。第七条责任人、责任科室为多个时,经济承担额度总比例不变,按事件中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摊。第八条责任人不明者,其经济应承担额度由科室负责。第九条可减免经济承担额度的情形:个人承担金额超过其当年第一个月应发工资的12倍者,超出部分可减免;但责任认定属情节严重者,不在此范围。第十条扣款方式: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分次扣除,期限为1年,如每月扣款比例超过工资单中应发数的70%者,可适当延长扣款期限;科室承担部分从科室奖金中扣除,当月未扣完者计入下月,扣完为止。第十一条实习、进修医师发生医疗纠纷赔偿,经济赔偿由带教老师或所在科室承担。公派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赔偿参照本规定执行。擅自外出行医发生医疗纠纷者,一切责任自负,医院另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责任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大小及经济承担额度由院内“医疗争议责任认定小组”认定。第十三条由责任人、责任科室自行协商解决者,不属本规定范围。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最终解释权归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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