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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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条评估工作分评估前准备、集中会议评估、现场核查和评估结果公布四个阶段。第二条评估前准备阶段各方工作职责及程序:(一)专业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报省科技厅审批;组织专家评估。(-)列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按时提供相关材料。(三)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对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专业评估机构应当聘请相关产业界的专家。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

2、权力。(四)参评实验室在评估通知下达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填报并提交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至通知规定地点。(五)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参评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进行分组,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由5至7名科技专家和1至2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参评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兼职人员、客座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托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第三条集中会议评估阶段各方工作职责及程序:(一)集中会议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和现场质询等。报告时间不超过40分钟,现场质询时间不超过20分钟。(二)集中会议评估汇报须由实

3、验室主任汇报。实验室工作报告应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其主要内容为实验室在科研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实验室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和设想等。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介绍实验室最具代表性的5项科研成果。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科研成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向实验室参评人员进行提问。(四)提问完成后,参评人员离会。专家组成员就参评实验室在研究水

4、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进行讨论评议,并拟定评估意见。(五)专家组完成对本组所有参评实验室集中汇报后,由专家组组长召集专家组全体成员,根据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汇报情况、定量数据和年度考核情况,分别填写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评分表,对参评实验室记名定量打分,并研究形成集中会议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六)专业评估机构汇总打分结果,提出本组参评实验室的集中会议评估综合排序意见,综合排序(按分数由高到低)前20%名和后20%名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同时省科技厅还将从其余参评实验室中抽取不少于10%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

5、七)专业评估机构将集中会议评估打分结果、综合排序、拟进行现场核查的实验室名单、专家组名单等材料报省科技厅。(八)集中会议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参评实验室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四条现场核查阶段各方工作职责及程序:(一)现场核查按集中会议考核的分组进行,由评估工作人员带领各组3名专家赴参评实验室现场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运行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现场核对相关数据。考核专家须随机抽选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了解

6、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实验室应提供和展示各类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实验记录、规章制度等资料。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未按规定标注的,不予统计;不是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获得的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不予统计。(二)所有参评实验室的现场核查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统计数据,形成现场核查情况报告。第五条评估结果公布阶段各方工作职责及程序:(一)专业评估机构根据集中会议评估专家打分结果、现场核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评估报告应对评估过程进行说明,对评估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建议。(二)省科技厅在审核评估报告基础上,结合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发布。(三)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中”、“不合格”四类。在所有参评实验室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中”和“不合格”的比例不低于1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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