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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妥善保管、使用公司相关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料委托书2018年10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黔0302破9号决定书,指定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担任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管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为了维持公司事务的正常管理,除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委托公司相关人员XXX、XX继续保管和使用原由其保管和使用的相关资料。继续保管相关资料的人员依法应履行以下职责:(-)对管理人交由其保管的所列清单上的资料继续妥善保管;(二)在需要使用上述资料时,应按照资料固有的用途使用,保证资料的安全、完整;(三)对于在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因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员未履行相应保管责任,致使相关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其本人和其他对该项资料负有继续保管义务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