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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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纤维制品质量监视管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纤维制品质量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第一条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视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安康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效劳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视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规定的质量监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视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视;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视(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视机构)。第四条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效劳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方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监视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效劳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以下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第八条禁止将以下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三

4、)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第九条不得将以下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三)二、三类棉短绒;(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六)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第十条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齐Ih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

5、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第十三条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第十四条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

6、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第十六条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平安类别。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平安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第十七条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第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纤维制品的质量

7、。第十九条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第二十条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效劳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保证产品合格。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效劳的,还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危及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不合理危险的或者已经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标准的制品,应当及时更换。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视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视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效劳或者公益活动的

8、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视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视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增加监视检查频次和检查工程,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视。第二十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质量平安风险警示。第二十四条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组织建立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视机构可以根据监视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纤维质量监视机构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

9、产企业的监视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纤维质量监视机构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第二十七条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视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方法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九条纤维质量监视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视检查,不得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第三十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

10、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分;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分;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分。在经营性效劳中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分。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

11、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分。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方法所称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

12、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如建筑用保温材料、农用保温材料、运输用包装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再加工纤维是指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纤维下脚是指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纤维制品下脚是指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第三十七条本方法所称学生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穿着的服装。上款中的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统称为学生服使用单位。第三十八条本方法所称的纺织面料是指可用来制作纺织品、服装的织物。第三十九条纤维制品的监视抽查由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视抽查管理方法执行。第四十条本方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XX年3月31日起实施。XX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视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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