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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第四条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
2、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第五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六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二)余热余压利用;(三)节约和替代石油;(四)电机系统节能;(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第七条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
3、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八条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IoOO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九条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五)具
4、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条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
5、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第十二条按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报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第五章项目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第十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当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由
6、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实行滚动管理。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实现节能目标。第六章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第十五条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
7、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三)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四)起草、讨论并形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第十八条节能
8、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情况;(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扣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9、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虚假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节能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节能奖励资金全额扣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