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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按照GBZTLl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参照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本标准由上海静安粮油制品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静安粮油制品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启林、厉景阳。本标准于2020年12月首次发布。生湿面制品1 范围标准规定了生湿面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小麦淀粉、水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经配料、投料、和面、静置醒发、压延
2、、面带熟化、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生湿面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生湿面制品以小麦粉、小麦淀粉、水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经配料、投料、和面、静置醒发、压延、面带熟化、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产品。4 产品分类按最终产品形状不同,可分为湿制条类制成品、湿制皮类制成品。4.1 湿制条类制成品4.1.1 湿切面以小麦粉、小麦淀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机制或手工制成条
3、状的未经干燥生制湿面条。同义词:生切面、湿面、面条、水面、鲜面等。4.2 湿制皮类制成品4.2.1 湿皮类以小麦粉、小麦淀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机制或手工制成的未经干燥的生制湿面片。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己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取50g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无酸败味、霉味及
4、其它异味中,用肉眼目测其色泽、组组织形态外形完整,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组织结构均匀织状态和杂质;用鼻嗅其气烹调性非即食类产品烹调后,组织形态无明显破损,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韧性和滋味味:点调后品其口感杂质外表及内部均无杂质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指标项目湿制条类制成品湿制皮类制成品检验方法湿切面湿皮类水分,g/IOOg4045GB5009.3酸度(以干基计),(T4.04.0GB5009.239注:a(I)ftT表示中和IOg样品,消?隹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0H)=0.1000molL的体彳只(亳升)数。5.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8GB5009.125.5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5.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5.6.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6.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5.7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7
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7.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指标。正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相关监督等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8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识、标签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
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和GB4806.8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8.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口哂、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质混储。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口起,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一般不超过5天,0I(TC条件下保质期一般不超过15天,具体见产品标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