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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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相关制度路长会议制度为切实发挥好各级路长在“路长制”工作中的中心作用,规范“路长制”工作议事程序,做好“路长制”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路长会议第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由总路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镇、村(社区)路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由总路长根据需要确定。第二条全镇路长会议议题由各级路长提请,经镇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路长办)审核后,提出会议方案,报总路长同意后召开。第三条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通报全镇全面实施“路长制”有关情况,安排部

2、署相关工作;研究决定全镇“路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全镇“路长制”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路长制”推进工作重大问题;经总路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会议由镇路长办负责筹备。第五条会议决定事项由镇路长办负责起草纪要,按程序送审后,报总路长签发。第六条会议决定事项由各级路长牵头组织实施,镇路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第二章村(社区)级路长会议第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一个季度不少于1次。第二条由镇“路长制”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镇路长、村(社区)路长。其他参会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需要确定。第三条

3、会议主要任务:传达县委县政府关于“路长制”工作相关指示要求;贯彻落实总路长、县级路长部署安排工作;完成镇路长办交办工作;研究部署所辖责任路段“路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所辖责任路段突出问题。第四条会议由镇路长办负责筹备。第五条会议决定事项由镇路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村(社区)路长、各村(社区)办理落实。路长巡查制度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有效落实各级路长履职尽责,促进路长开展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及巡查频次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村(社区)两级路长开展巡路工作。第二条各级路长要加强巡查工作,既可以专项开展巡查工作,也可以结合其他工作一并开展。总路长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路长每月

4、不少于1次,村(社区)路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汛期、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巡查频率。第二章巡查内容及巡查记录第三条路长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路面是否干净整洁,路面损毁是否修复,公路沿线有无垃圾,公路两旁有无杂草,公路边沟及涵洞是否通畅,公路附属设施是否完好等;(二)公路沿线有无破坏路产路权、乱堆乱码等违法活动,路域环境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废弃建筑、违法建设、非法经营等;(三)管辖公路进行改造的建设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四)公路沿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五)公路沿线行道树、绿化植物有无缺损、枯死等情况,垃圾桶、公厕、观景台是否规范

5、合理,公路绿化美化实施情况等;(六)公路沿线标识标牌是否规范合理;(七)路长公示牌是否完好;(A)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开展工作情况;(九)其他影响路域环境、破坏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四条各级路长巡查过程中或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路长巡查日志。第五条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时间、人员、路线、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建议处理意见等。第三章巡查处置第六条各级路长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要当场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所发现问题较为重大,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短时间无法解决的,可反

6、馈镇路长办协调解决,或者提请总路长会议审议解决。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接到路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路长。路长要对相关单位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第四章组织保障第八条联系部门和村(社区)路长应做好巡查的准备、组织、记录和跟踪督办工作;镇路长办对路长巡查台账记录、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检查。巡查日志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以及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对路长实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巡路工作中涌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提炼、复制推广。部门联动工作制度为形成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路长制”工作格局,实现1+

7、12的效率和成果,制定本制度。第一章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政府政府各办公室、在镇相关单位。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一)两个以上单位在某一事项存在职能交叉或职责划分不明确的;(二)对路长交办事项确无法实施或无力承担的;(三)紧急突发事件;(四)其他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的事项。第三条需举办联席会议的,由上述事项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研究事项等书面材料,报镇路长办审核后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镇路长办主持召开,可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及政府其他分管领导参加。会议议定事项经镇路长办审签并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实施,并抄报县级路长。第二章部门联合执

8、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对“路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二)“路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S)“路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四)“路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五)“路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六条需进行联合执法时,由执法事项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报请镇路长办公室同意后,由牵头单位统一发布联合执法行动信息。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多个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由牵头单位协调明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及时组织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联合执法总结报告报镇路长办公室备案。若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可启动联席会议商讨决定。在确有开展联合执法的必要但无法确定牵头单位的情况下,镇路长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调确定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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