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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为认真贯彻执行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全面履行纪委四项基本职能,保证中国组织章程赋予纪委三项基本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总公司纪委在加强组织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为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根据组织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如下:一、公司纪委全委会每年召开两次,为7月下旬和12月下旬。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全委会由公司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二、纪委全委会主要内容:1、听取公司组织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2、讨论本年度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和研究下年度纪检监察工
2、作计划;3、学习上级有关加强组织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和意见;4、讨论公司组织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5、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汇报,讨论处理意见;6、对所管辖单位报送的纪委书记、副书记调整报告进行讨论,向公司组织委提出建议;7、讨论公司纪检监察系统评选先进、审批查办大案要案立功奖励等有关事宜;8、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三、纪委全委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提前一周发会议通知。纪委委员应做好准备,保证按时参加会议。四、纪委全委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问题应集思广益、充分发表意见。凡决定重要事项须进行表决,
3、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记录在案。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本级组织委和上级纪委反映。但对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纪委全委会要严肃组织纪律,注意保守机密,防止自由主义及各种跑风漏气问题发生。五、纪委全委会遇特殊情况须及时召开会议主要是指:1、贯彻落实同级组织委和上级纪委临时部署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2、需要急办并处理的重大案件;3、其它须及时开会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六、公司纪委日常办事机构为纪检监察部。纪检监察部负责纪委全委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资料准备、文件的起草印发、会议记录、文件传阅等;同时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纪委全委会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
4、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收集信息,搞好传递、反馈。2002年10月30日二、关于严格执行市纪委等八部门文件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及护照收交管理工作的规定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市纪委等八部门关于严禁持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通知(京政外办发(2009)21号)精神,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提出的明确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总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及证件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1、总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公司机关部门、项目部、各单位由总公司任用管理的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以下简称“总公司领导干部: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一般不予
5、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2、总公司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要向公司办公室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严禁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不能以时间紧迫、程序复杂等理由规避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和证件管理。3、各单位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控制把关。确需办理的应通过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人事、办公室)部门工作人员,提前10天提供以下材料:(1)北京建工集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份,要在个人申请栏签字、单位政审签字盖章齐全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送公司纪检审计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示;(2)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6、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一份,正面填写清楚,背面不填,待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字、盖章、登记。4、总公司领导干部经批准出国(境)的,要在回国后10日内,将因私护照(通行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登记备查。5、总公司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要求,严格执行因私(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和证件集中管理的规定。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委、组织人事部门、办公室要认真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加强对因私(因公)出国证件的管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此项工作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交回护照(通行证)的应责成本
7、人限期交回,在限期内仍未交回的由公司纪检监察和人力资源部门采取约谈措施,并在总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建工总公司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总公司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组织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总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总公司机关(含直属企业)处级(含副处级,下同)以上领导干部。总公司总公司委派的在总公司出资的境内外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三资、三产企业担任股权代表或者领导职务的副
8、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分房、装修住房,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收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
9、它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总公司总公司组织委负责受理总公司机关(含直属企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总公司组织委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各单位组织委受理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组织委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由组织委办公室同有关部门协商并请有关领导批示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须按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组织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九条总公司组织委、纪委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组织委、纪委应定期对本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每年向总公司组织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第十条总公司各单位组织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做出相应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总公司组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木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