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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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23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规范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每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激励资金”)由珠海市和各区(不含斗门区)两级财政筹集。同时,扶持激励资金的受偿者应承担饮用水源保护相关责任。年度扶持激励资金分为扶持性资金、激励性资金。2019年的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上限为8500

2、万元(包括扶持性资金7500万和激励性资金IOOO万)。往后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将随珠海市年经济增长比率的变化而动态调整,本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上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X(1+上年度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其中,扶持性资金每年固定金额为7500万元,激励性资金参考市、区两级考核结果计算得出。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扶持激励对象为因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经济发展受限和因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村(居)、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第四条扶持激励范围包括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

3、理”原则,按照斗门区相关各镇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陆域面积大小,综合考虑各镇年度饮用水源保护成效,分配扶持激励资金。第五条从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中提取1%作为区级管理经费,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支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地达标建设和日常巡查执法、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研究等。第六条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和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各镇政府提供的镇村两级行政区划矢量数据,确定各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占比

4、,并结合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在提取1%的区级管理经费后,将本年度扶持性资金和上年度激励性资金于当年分配至各镇。各镇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本镇扶持激励资金具体发放使用计划,统筹扶持激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审核。(一)扶持性资金按各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和保护级别系数,计算各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占比。在提取区级管理经费后,确定各镇年度扶持性资金数额,计算公式如下:SiA+MiBPi=SA+MBZi=PiXZ其中,Pi表示第i个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占比,单位为;S表示第i个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单位为公顷;M表示第i个镇河流型饮用

5、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单位为公顷;S表示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单位为公顷;M表示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单位为公顷;/和8分别为一级、二级保护区系数,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相同面积的土地按照2:1的比例分配资金,故/=2,B=l;Zi表示第i个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扶持性资金数额,单位为元;Z为提取区级管理经费后的扶持性资金数额,单位为元。(二)激励性资金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每年对各镇上一年度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扶持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根据考核结果和各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

6、占比,确定各镇年度激励性资金数额,计算公式为:LiQi=PtQ“lVIOO其中,Qi表示第i个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激励性资金数额,单位为元;尸,表示第i个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占比,单位为;L表示第i个镇的当年考核得分;。为提取区级管理经费后的激励性资金数额,单位为元。各镇因考核扣分被扣减的激励性资金由斗门区统筹使用。第七条扶持激励资金可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的征用、租用或置换、水源保护相关公益性岗位补助、村民生活补贴及其他有利于水源保护工作的项目补助。扶持激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运作及其人员奖金、津贴补助等经费;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

7、程”和“政绩工程”;其他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支出项目。第八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将2019年度以来的扶持激励资金分配至各镇。各镇结合本镇实际,根据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用途,按照以下方式落实扶持激励资金发放使用工作。(一)各镇发放村民生活补贴的金额一般不低于所分配到的扶持激励资金数额的20%o各镇村民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参照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按照民主程序确定村民是否具有领取当年度生活补贴的资格,并报镇政府审定;(-)鼓励各镇运用扶持激励资金征用

8、或租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水源,同时补偿村集体因土地清退等造成的损失;(三)鼓励各镇设置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公益性岗位并运用扶持激励资金提供补助,以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及本地村民就业;(四)各镇可参考本办法附件2,运用扶持激励资金实施有利于水源保护工作的项目。第九条区将市下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划拨到镇,由镇按有关规定在年度期限内落实资金使用工作。第十条各镇是扶持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组织推进扶持激励项目实施,加快资金使用支出,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落实预算执行。扶持激励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要确保扶持激励

9、资金用于水源保护相关的扶持激励项目,使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付出额外管理成本及经济发展受限的对象能真正长久受惠,激发保护水源内生动力,使饮用水水源得到切实保护。第十一条扶持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发现虚报、骗取、冒领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激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全额追缴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扶持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不能顺利实施的,减少下一年度扶持激励资金额度;(三)各镇辖区范围内发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违法事件的,除了按有关法律

10、法规进行查处之外,6个月内无明显整改成效的,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比例扣发所在镇上一年度的激励性资金,扣发资金由区统筹使用。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成立斗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珠海市斗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委办”)、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区审计局、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11、在区环委办。第十三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区环委办:负责每年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的申请工作,统筹区级管理经费的使用,督促相关各镇落实好扶持激励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斗门区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考核等工作,统筹区对镇的考核评价。(二)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负责做好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面积的核定,协助各镇确认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占比,协助上级部门定期监测、评价水源保护区水质情况,开展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监管工作。(三)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每年扶持激励资金的划拨工作,跟踪监督资

12、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做好扶持激励资金考核。(四)区水务局:协助做好斗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取水点调整相关工作,协助各镇落实和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日常运维管理工作,按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协助做好扶持激励资金考核和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五)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按职能协同确认各镇、村(居)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土地面积和权属边界。(六)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配合各镇核实水源保护区村(居)人口信息。(七)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八)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莲

13、洲镇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的基础数据,结合各镇实际,制定扶持激励资金具体发放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落实资金的核发和使用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做好水源保护区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第四章发放流程第十四条区级发放流程(一)确定扶持性资金配比。当年度资金测算基础数据以上年度末数据为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年度1月底前提供边界、面积、人口等基础数据。自扶持性资金下达之日起15天内,区环委办根据基础数据,在提取区级管理经费后制定区级扶持性资金分配计划,报区领导小组集中会审后,报区政府审定。(二)核发扶

14、持性资金。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将当年扶持性资金划拨到各镇对应账户。(三)考核资金使用情况。每年1月底前,区环委办牵头,组织各考核部门,依据考核办法及日常监管情况,对各镇上一年度扶持激励资金使用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自激励性资金下达之日起15天内,区环委办根据考核结果和陆域面积占比,在提取区级管理经费后制定区级激励性资金分配计划,报区领导小组集中会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四)核发激励性资金。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将上一年度激励性资金划拨到各镇对应账户。第十五条镇级发放流程(一)制定具体发放使用计划。自扶持性资金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各镇自行制定本镇扶持激励资金具体发放使

15、用方式及计划,统筹本镇扶持激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审核。(二)核发扶持激励资金1 .扶持激励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征用或租用的,由有关镇政府确定保护区内需要实施土地征用或租用的土地,并将土地信息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镇政府与拥有的土地村集体、组织、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土地征用或租用价格由各镇结合实际协商确认。2 .扶持激励资金用于水源保护相关公益性岗位补助的,由有关镇政府统筹实施,在扶持激励资金中列支。3 .扶持激励资金用于发放村民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由各镇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当年度生活补贴发放人口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时点人口数据为准,各镇组织

16、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统计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名册表(名册表详见附件3),将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按以社保卡为主要发放载体的“一卡通”管理要求发放村民生活补贴。4 .扶持激励资金用于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的,由相关镇政府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列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三)做好公示工作。各镇、村(居)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年度扶持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扶持激励项目进展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各镇年度扶持激励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使用依据等。(四)做好归档管理。各镇应对年度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具体发放使用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发放对象生活补贴汇总表、土地征用或租用的信息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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