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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 作,防止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 不应该公开的内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拟公开的宣传报道信息。拟 公开宣传报道信息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部委等报送的 宣传报道信息,以及发布至医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 博等媒体的宣传报道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保守国家秘 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我院宣传报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有领 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先审查、后公开”、 “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
2、原则。我院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 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第四条建立健全我院宣传报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 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 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保密 审查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 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本单位工作秘密、个 人隐私的下列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 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本单位医疗工 作安全、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等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医院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六条 对我院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党办相关工作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三)由院党委审查批准。(四)由相关发布科室负责人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发布。第七条对我院拟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 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 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八条 如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任何途径公开发布 涉及国家、本单位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