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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加强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 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 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 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租 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
2、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监督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管理和分 配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运 营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运营管理 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根据我市中心城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 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 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其中“十四五”期间市中心城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不少于4万套。第六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3、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 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 房屋建设,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 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 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并合理配备商业服务设施;可将部 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心城区 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可在新建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低于项目规划面积10%的保障性租 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 性租赁住房。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政府闲置房屋、富 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七条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以
4、不 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 型不低于70%) o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八条土地支持政策:(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 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二)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 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 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 赁住房,并变更土地
5、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 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三)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 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 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 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 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
6、 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 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改建为保障性租 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不补缴土地价款。(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 供应计划时,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 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 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 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城市建成区、 城市新区均衡合理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在总量、 时序及结构上的动态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 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
7、供应的,可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 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第九条财政支持:(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 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 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 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三)市级和区级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在现有的保 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 务予以适当补助。第十条税费减免:(一)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
8、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 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一条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 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 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第十二条金融配套政策:(一)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 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定位和经营优势,以市场化方式 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 存量房屋形成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 款。各金融机构
9、要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 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 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 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 设。(S)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 托基金融资。第四章项目审批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由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 规划等有关部门联
10、合审查认定,认定结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 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 建设。(一)对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 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 体向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组 织审查认定,形成联合审查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二)对已建成的利用非住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由改造主体向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 障部门对项目手续、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资金来源和运营 管理方案组织审查认定,形成审查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审核。(三)对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由运营管理主体向
11、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项目规划、用地、资金来源等相关建 设手续审查认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审查认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第十四条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一)中心城区由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 市综合执法、房管、税务、电力、人行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批 小组,实行联审联批制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 性租赁住房,由市政府
12、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设计方案,出 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 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用地强度 变化且符合用地性质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 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三)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 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工程 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实行联合验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做出承诺后,可一并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 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做出承诺后,可
13、直 接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五章租住申请审核与轮候配租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市民、青年人,非中心城区户籍,在中心城区 无住房,且在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二)中心城区户籍,在中心城区无住房以及家庭人均 住房在15平方米以下的非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调整为:中心城区户籍, 在中心城区无住房以及家庭人均住房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 镇低收入家庭,其中城镇低保无房家庭申请公租房应保尽保。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面向社会公众受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与轮候 配租参照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企事业单位
14、建设的用于解决内部职工住宿问题的保障 性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进行资格审核,并报辖区住 房保障部门备案。如在解决内部职工住宿问题后有剩余房源 的,应交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公开配租。第六章租金标准与收益第十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按 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 革部门依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本地区的保障性租赁住 房租金标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一般每3年调整一次,或者根据市场 租金变化适时调整。第十八条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无自有住 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 为市场租
15、金的70%o第十九条 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 用的企事业单位,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 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市、区政府(管 委会)确定。第七章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十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 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 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 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 “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 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第二十一条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的智慧社区建 设,打造“互联网+ ”模式,从智能人脸识别、门禁系统、 租户管理、身份核验、安全监控、日常维护等各
16、个方面,不 断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租户提供便 捷、平安、和谐社区。第八章 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动态转换机制第二十二条原公租房租住对象合同期满,不再符合公 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继 续租住公租房,其租住的公租房转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 金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公租房政策调整后腾出的公 租房,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租住需求后仍有多余的,可调整 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第九章保障措施及责任分工第二十三条 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 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与 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合署办公,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好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