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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县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规范XX县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组织对
2、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第四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评审程序从其规定。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第七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金额大于30万元的应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或评审,并将结果报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预算、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S)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情况、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结果作为县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项目招标、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交付资产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O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预算评审结果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未完成的,应在期
4、满前15日内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延期。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二)组织评审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协调评审工作中各方关系;(四)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过程及其结果整理存档。第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二)及时报送需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三)根据县财政部门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
5、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二)及时报送需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1.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价(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下同)的80%,若建设规模缩小的,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规模缩小后总造价的80%;2.项目结算以县财政部门批复的结算评审结果为依据。(四)确认、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立项项目或若干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
6、单位,送审资料应符合县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送审预算书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具体编制人员签名确认;2 .送审金额不得超过概算书或县政府批复文件内的相关金额;3 .施工图纸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施工图纸按规定需经过图审的必须提供图审后的图纸;4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且送审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相符;5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有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二)项目结算。项目应在施工完成后1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并且在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送县财政部门评审,送审资料应符合县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送审结算书必须由有资质的
7、单位编制并由具体编制人员签名确认;2 .送审金额不超合同价;送审金额超出合同价时,须有项目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送审金额超合同价10%的还需经县政府同意;3 .所有送审项目均需提供竣工图纸和施工前、施工过程中、施工后的现场照片;4,所有送审项目均需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竣工验收检验、检测资料等;5 .竣工图纸、变更和签证资料与现场相符;6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且送审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相符;7所有送审资料均需有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评审受理: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按第十三条规定检查送
8、审项目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审,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评审的通知,由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或完善资料后再送审。第十五条评审程序:(一)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经初审、现场踏勘、复核、复审后出具评审意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见。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意见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清晰详细列明不同意的意见,并向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提供相关具体证明依据,否则,视为无效意见,不影响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认定。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反馈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9、,由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报县财政部门协调处理。(三)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和调整,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出具评审报告。(四)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果执行或整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按规定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未进行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资金或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已施工或施工完毕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预算评审。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将送审资料交由非建设单位工作人员送审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结算评审工作:(一)项目预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而未送审
10、的;(二)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第二十条项目正式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作退审处理:(一)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不够完善的;(二)项目建设程序上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三)项目建设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不力的。项目自退审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送审。第二十一条对预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20%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可将评审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计算公式:评审偏差率二(审增金额+审减金额)/评审审定金额X1.O0%;评审审减率=(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X1.o0%。第二十二条
11、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县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第二十三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反复修改图纸、增减项目建设内容等原因,造成评审工作重复和评审费用增加的,县财政部门可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部门预算中扣减增加的评审费用。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
12、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纪委监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