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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培训机构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入学1、学员报到后注册应填写详细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父母姓名(或其他监护人姓名)、健康状况、监护人联系方式、有无特异体质等。2、新生入学后,由教导处负责编班。以班为单位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再到学区将学生基本情况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和义务教育监测系统,打印上交并自留由系统导出的花名册。3、教导处应将系统导出花名册中的学籍号作为新生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
2、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5、学生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第二条: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环境、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填写转学联系表,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报学区备案,并在学籍库和在校学生花名册中登记转学并注销。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
3、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第三条:休学、复学、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2、符合条件的病休学生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治疗证明,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学区批准,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准其休学。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
4、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因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休学的,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由学校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提前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意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5、一学期连续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以上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学习,经多次动员不能复学的,校长应立即向镇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镇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措施或行政措施,督促或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第四条: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但若学员该期内容尚未学会,下期可免费再学。第五条:对接受完培训机构规定时间的义务教育的学员,经考查达到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初级认证证书或中级认证证书。学校可继续管理学员档案3年,并负责推荐到相关的企业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