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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超过50%的企业,或持股不到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第三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级企业及各级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工作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设立审计岗位,审计人员直接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公司审计人员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日常工作
3、。第七条公司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审计制度和审计工作程序、规范;(二)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本部门费用预算计划;()安排或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内部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评价意见,经批准下发处理意见;(四)对本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五)指导监督各级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六)组织指导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经验交流;(七)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
4、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八)其他事项。第八条有条件的子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子公司可以设置专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形式第九条公司审计人员负责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的内部审计。下列具体事项由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管理需要对各级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内部审计;(二)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子公司重要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基建工程等的审计;(四)本部重点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五)子公司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六)子公司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审计;
5、(七)公司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A)对本部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其他应由审计部门组织和安排的内部审计。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按照工作需要组织或开展如下形式的审计工作:(-)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的审计;(二)财务预算审计:对公司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评价;()绩效审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和评价;(四)经济责任审计:依法依规对公司全资、控股或者具有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五)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
6、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的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审查子公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六)投资项目审计:对企业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其他资本性支出投资项目的审计;(七)专项审计:对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或业务量,可以自行组织内部审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下属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中介机构原则上应从备选库中选择。第四章审计工作权限和被审计单位的义务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有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检查有关财务
7、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反映。(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及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经公司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或采取封存帐薄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审计进行中,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人员工作,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8、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第十四条对于审计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处理意见、决定,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审计部门按照“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对重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十七条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拟定
9、审计方案,并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在审核后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复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根据授权,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0、,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和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11、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审计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经批准后,由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安排实施。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保证所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第二十六条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当向公司审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第二十七条由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出的重大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司审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第八章审计人员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
12、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司下属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林产品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