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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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关于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丰富医药产业业态,提升医药产业产出效率,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落地海口聚集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医药生产(B证)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并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纳入本市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第三条扶持资金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预算专项资金中,用于向在本市医药生产(B证)企业兑现符合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的奖励和补贴。第四

2、条视同制造业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医药生产(B证)企业享受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下称:海府规(2021)10号)、海口市鼓励医药企业积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下称:海府规(2021)6号)和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下称:海科工信法规2022)1号)中的相关扶持政策,按对应的实施细则申报、审核和兑现,不受以上政策关于“在本市生产”“在本地生产”“落户本地生产”“在海口落地生产”“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等表述的约束。医药生产(B证)企业在取得医药生产许可证(B证)至批准纳入工业统计名录库期间,从本市

3、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的,可在纳入本市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后,按照(海府规(2021)10号)第十三条(三)“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落地并开始生产的,当年每个批件奖励100万元,取得生产批件并生产的次年,以该产品次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的条款,一次性申报追溯相关奖励。医药生产(B证)企业在取得医药生产许可证(B证)至批准纳入工业统计名录库期间,取得药品批件或开展临床研究的,可在纳入本市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后,按照(海府规2021)10号)第十三条(五)的相关条款,一次性申报追溯相关奖励。医药生产(B证)企业在取得医药生产许可证(B证)至批准纳入工业统计名录库期间,开展仿制

4、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特指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且须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可在纳入本市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后,按照(海府规2021)6号)的相关条款,一次性申报追溯相关奖励。医药生产(B证)企业在取得医药生产许可证(B证)至批准纳入工业统计名录库期间,购买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的,可在纳入本市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后,按照(海科工信法规(2022)1号)第四条的相关条款,一次性申报追溯相关奖励。第五条对委托本地生产企业加工给予补贴。医药生产(B证)企业委托非关联的海口医药企业生产的,从

5、获批委托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实际支付委托加工费的5%给予奖励,单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对办公用房给予租金补贴。医药生产(B证)企业在海口市辖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租赁自用面积的年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60元/年,连续补贴24个月,企业单年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yc第七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或在短时期内能实现超常发展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签订协议给予扶持。第八条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第九条企业确保资金申报资料真实,出现下列情形的,将取消其扶持资金年度申报和取得扶持资金的资格:L扶持资金的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扶持资金的年度发生环保污染事故;3.扶持资金的年度因违规被食药监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4.兑现资金时被纳入征信黑名单;5.兑现资金时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6.申报资料存在伪造情形。第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规定有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等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第H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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