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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2年省委第三巡视组对省自然资源厅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未及时制定”。我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实施)框架下,在2013年3月公布了省政府规章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3号)、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2号),原国家海洋局也先后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1号)、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2号),无居民海岛管理的主要制度体系已经建立。鉴于国家历史遗留用岛政策出台时间和内容均存在不确定性,且如出台我省也将专门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建议此次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范围为自然资源系统
3、内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主要内容为搭建自然资源系统内部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总体框架,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职责分工,对部分国家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省内细化。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S)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五)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六)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七)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
4、017)1号)(A)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2号)(九)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3号)(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十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3号)(十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2号)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为八部分,即规范对象、职责分工、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开发利用、用
5、岛监管。(一)规范对象。明确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用岛审核、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二)职责分工。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的职责作了分工。其中省级组织开展全省域无居民海岛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监视监测、保护修复、地名管理、用岛监管,受理市域间存在行政归属争议的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用岛,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市级负责组织市域范围内无居民海岛管理相关工作,受理市域内县区间存在行政归属争议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或编制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县级负责实施
6、县域内无居民海岛管理相关工作,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或编制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受理并审批教学、科学研究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申请。(三)规划编制。一是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无居民海岛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二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对规划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四)名称管理。根据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对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档案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省内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作了细化。(五)保护与生态修复。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主要保护对象(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历史人文遗迹以及地名标
7、志碑)、监视监测对象(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对象(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以及无居民海岛岸线调查与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六)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行政许可源自海岛保护法,但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均未规定具体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全省至今也没有发生一例该事项的许可。由于实施细则系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无权对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实施细则此部分主要从审核重点角度作了规定,要求重点审核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采集数量、品种、频次是否合理,是否确属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七)开发利用。目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已出
8、台省政府规章,上升条例时机尚不成熟,申请审批、招拍挂出让、使用金缴纳也均已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支撑,因此此部分内容对审批各环节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目前省内规范性文件未完全明确的专家评审、厅内审核环节作了细化。此部分分为开发利用原则、申请审批主要审核程序、出让方案主要审核程序、专家评审、审核委员会审核、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八部分。1 .开发利用原则。由于国家历史遗留用岛政策未出台,此部分根据目前已明确的海岛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用岛处置,严控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未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原则上纳入生态红线留白管理”。2 .申请审
9、批主要审核程序。因已出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3号),此部分从内容完整性角度对申请审批的主要程序作了明确。3 .出让方案主要审核程序。因已出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2号),此部分从内容完整性角度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审批的主要程序作了明确。4 .专家评审。该部分主要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2号)和浙自然资规(2021)2号、3号文件对专家评审的组织单位、专家构成、评审重点、评审结论及评审后续作了规定
10、。5 .审核委员会审核。该部分主要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1号),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权利义务、审核内容、审核形式、审核意见作了规定。6 .厅长办公会议审定。该部分主要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1号),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对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形式、审定意见作了规定。7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该部分主要根据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3号),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格评估主体、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核程序作了规定。8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该部分主要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要件(用岛批复或出让合同,使用金缴纳凭证或免缴批复)作了规定。(八)用岛监管。该部分要求将无居民海岛用岛纳入海洋监管体系,制定省市县三级监管实施方案,对监管工作开展年度评估和目标考核,对将监管不力等情形纳入自然资源督办事项,对用岛监管中发现的渎职失职、违法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要求建立稳定的监管工作技术支撑团队,依托数字化平台加强技术手段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健全监管工作技术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