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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办法第三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第三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4%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三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
2、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