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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本着既勤俭办学,又充分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84)教供字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物品范围及分类本办法所提的物品,指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基本建设和行政等工作方面未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物品),其范围及分类如下:(一)材料类:指金属、非金属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二)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体育用品、文艺用品等。(三)易耗品:指玻璃仪器皿、元件、实验小动物等。第二条物品
2、的计划及购置(一)统配、计划控制物品、材料、油料等的购置应有计划并经批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每年工作任务、实际消耗等情况编制购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财务处初审并报分管财务的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安排经费预算。经统配、计划控制物品、材料、油料等的购置,原则上按照计划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购置。(二)各部门使用的大宗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办公用耗材等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进行集中采购、保管及发放(供学校各部门领用,经费在各单位掌管的费用中列支)。(三)各院系应于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实习中心报送下一学期实验用低耗品购置计划,经实验实习中心审批后原则上由实验实习中
3、心牵头进行集中采购。突破预算的原则上由部门自行解决。(四)任何单位未经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盲目采购,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五)大宗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原则上应当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标形式进行。第三条物品的管理物品的管理,既要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强化管理,又要方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管理。(一)国有资产管理处物品库房归口管理代购的办公用耗材、成品家具等。(二)总务处物品库房归口管理材料、燃料、五金、劳保和维修相关的材料及物品。(三)基建处物品库房归口管理基建所需物品(物资)。(四)其它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所用物品的管理,本单位是否
4、设立库房或保管室,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落实人员(专兼保管员)和责任,负责物品的验收、保管、领(借)用、回收等。要建立相关账务手续,做到物品进出清楚。(六)各类库房(或保管室)要注意通风、防盗、防火、防爆等问题,加强防范。同时要严防物品损坏、锈蚀、变质、丢失等事件发生。(七)库房存放的物品堆放应有序,物品应当悬挂醒目的标志牌。领用使用后的剩余物品,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发给个人,也不得用公款购置政策规定之外的物品发给个人,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八)监察处、审计处要加强对本规定的监督,防止违纪、违规事件发生。第四条物品购置的报销(一)学校安排
5、有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的,在所安排的经费中报销。(二)其它物品均在本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或到归口管理单位领用后转财务划账或自行购买后凭发票到财务处报销)。第五条物品的领用、借用及回收(一)领用物品均应办理相关手续。(二)对于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品,使用部门(人)应填写领料单(须有领导批准)。(三)领用上述第二款范围之外的物品,按借用办法办理。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经领导批准,需要交押金的交押金)后予以借用。对借用后遗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第六条物品的处理物品的处理指报废、报失、调剂等。对于长期闲置或变质等物品,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危险物品的管理(一)对易燃
6、、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进行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二)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保卫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和检查。(H)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领用和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乘k废等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的物品要及时退还,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物液渣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造成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