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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市场主体除名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苏营商办【2022】7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市监【2023】35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无效低效市场主体退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有序的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适用本办法予以除名标记:(一)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两年未申请注销的市场主体;(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二、
2、除名程序(一)适用范围第一项的除名标记程序市市场监管局梳理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后,将其统一标记为“已除名(吊销满两年未主动申请注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对社会公示。(二)适用范围第二项的除名标记程序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1、梳理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梳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清单内市场主体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2、检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对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对其登记的住所
3、(经营地址)进行检查核实情况,检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检查或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市场主体联系。经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再重复列入),检查记录留档备查。3、除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除名建议经批准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拟作出
4、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拟被除名市场主体。公告途径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4、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恢复纳税申报的,从拟除名名单中剔除。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陈述、申辩意见或举行听证,经法制机构复审,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纳。5、作出决定。自除名告知书送达之
5、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或者在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决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拟被除名市场主体。公告途径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6、决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将被除名市场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除名后果(一)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二)市场监管
6、部门应当将除名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三)被除名市场主体,其名称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满三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名称登记。四、异议和救济市场主体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实施除名的机关经审核后予以解除除名决定的,应当立即终止除名标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实施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五、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