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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管理,确保评选科学、公正、规范,根据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全过程。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第四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组织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办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实施。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实施,需对评审报告负责,
2、并全程接受监督组的监督。第五条市质量强市办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组织制定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范(以下称评审规范),作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第六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制定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称人员管理规定)作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的遴选聘用、调配使用、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依据。第七条市政府质量奖分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和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两个奖项,各奖项每届评选不超过3个组织和5名个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分别按评审综合得分排名产生。第八条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按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
3、辩程序进行;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规范制定各评审环节作业指导书并报市质量强市办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采用综合评分制,其中材料评与现场审评分占80%,陈述答辩评分占20%;现场评审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材料评分。第十条市质量强市办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监督组,对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监督组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第二章申报受理第十一条市质量强市办发布申报通知,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
4、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组织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机钛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对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县(区)质量强县(区)办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钢钛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县(区)质量强县(区)办以书面形式征求县(区)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和初步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量强市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机钛高新区管委
5、会)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单位内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量强市办。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纸质版一式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二)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1份和电子版;(三)所涉运营绩效、荣誉等证实性材料一式1份和电子版;(四)申报资料纸质版报县(区)质量强县(区)办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机钛高新区管委会),申报资料电子版随纸质版报送。第十四条申报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纸质版一式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二)个人申奖情况报告纸质版一式1份和电子版;(三)成果材料、获奖证明等证实性材料一式1
6、份和电子版;(四)申报资料纸质版报县(区)质量强县(区)办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机钛高新区管委会),申报资料电子版随纸质版报送。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资料复核。申报组织审查内容:(-)申报主体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申报主体是否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申报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四)申报主体是否在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五)申报
7、主体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六)申报主体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报个人审查内容:(-)申报个人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申报个人是否在我市从事质量有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三)申报个人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四)申报个人是否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者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五)申报个人申报个人为组织最高管理者
8、的,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第十六条资格审查主要采取函询、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求证。第十七条审查期从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受理截止日起第十八条经核实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组织和个人,不予受理,由市质量强市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O第十九条经核实符合资格条件的,市质量强市办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后续评审程序。第四章材料评审第二十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组,以评审规范
9、为依据,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质量强市办同步成立监督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组工作遵循以下要求:(-)评审目标为挖掘受评单位的核心优势,总结具有代表性且可推广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二)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含组长1名),负责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三)申报组织材料评审按照评审规范进行,对申报材料的成熟度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分。申报个人的材料评审按评审规范进行定量评分。第二十二条申报组织的材料评审可采用集中评审和函件评审方式进行。集中评审需召集全部评审人员集中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完成评审任务。监督组对集中评审过程适时监督。函件评审方式将评审要求
10、和评审材料以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供给各行业评审员进行独立评审,并由材料评审组组长组织汇总和合议评审。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商业秘密的组织材料评审及个人的材料评审均采用集中评审的方式。第二十三条材料评审按以下要求进行:(-)集中评审或函件评审由评审小组同步组织开展;(二)原则上集中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函件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三)集中评审和函件评审均是3名以上评审员采取独立评审和组内合议结合的方式。独立评审由评审员独立评审申报材料,并记录;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和评分,填写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并由组长和组员共同签名。合议评审时,监督组原则上
11、要到场监督。(四)评审专家组评审完成后,评审员签名提交评分表,由组长提交签名的合议评分表和材料评审报告,评审员不复制或保留任何评审资料。第二十四条材料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市质量强市办提交材料评审结果报告。第二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办根据申报组织(个人)类别、评分排序等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第五章现场评审第二十六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主要程序为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员工座谈、异议复核、末次会议等。第二十八条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合议。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评审员组成(含小组长1名),评审时间原则上为1天;原则上现场评审组
12、应有1名材料评审人员。监督组派驻监督员,做好全过程监督。第二十九条现场评审根据材料评审中需现场核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实地了解受评组织、个人实施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所取得绩效等情况。第三十条现场评审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材料评分。调分幅度不超过5%,且需提供充分依据。第三十一条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向市质量强市办提交现场评分表、现场评审报告及调分说明。第三十二条若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现场情况与材料评审严重不相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专家组应详细如实记录并提供充分依据,经监督组核实后提交市质量强市办直接取消评选资格。第三十三条市质量强市办根据现场评审报告,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对入围的个人不组织
13、陈述答辩。第六章陈述答辩第三十四条陈述答辩原则上采用集中答辩方式进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现场评审后组织陈述答辩。市质量强市办组建答辩评审专家组。答辩评审专家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组成员、行业专家等按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监督组派驻监督员全过程监督。第三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办通知受评组织参加答辩。受评组织提前2日提交答辩汇报材料和PPT,答辩人原则应为申报单位的高层领导。第三十六条评审组根据受评单位答辩情况定量评分。第三十七条陈述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组通报前期材料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二)受评单位入场,原则上每家单位答辩时间不超过60分钟
14、,前20分钟自我陈述,重点包括组织简介、关键绩效、创新优势、未来方向等,后40分钟答辩,时间到即停止;(三)评审专家同步完成陈述答辩评分表与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四)评审组采取去头截尾均值法计算受评单位的陈述答辩得分。第七章表扬授牌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组按照陈述答辩得分占比20%、材料与现场评审得分占比80%的原则计算受评组织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报市质量强市办审核。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拟获奖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三十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将经审议通过的拟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十条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确认进入公示的组织(个人)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由排名其后的组织(个人)按序递补,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十一条市质量强市办将通过公示的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发文表扬。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