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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常活动报告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开停车、关键装置检维修作业、生产设施拆除作业等危险环节的安全管理,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进行申请和告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停车、系统大修作业、关键装置检维修作业、重要生产设施拆除作业等。3、引用文件/标准(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4、定义化工企业的异常活动:是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废旧装置拆除、生产工艺、技术的改变等活动。5、职责安监处是本制度主管部门
2、,负责向市安监局进行有关作业活动的上报和申请工作,做好异常活动作业安全措施落实。6、管理要求6.1公司有异常活动时,安监处应在进行异常活动前2日内,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和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向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汇报。6.2公司有异常活动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对异常活动制定详细施工作业方案、安全负责人、施工作业时间、具体安全措施等,确保异常活动安全。6.3公司有存在异常活动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安监局要求做好相应处置工作,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应记录。6.4异常活动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记录和保存。7、相关文件/记录(1)异常活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