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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监察制度为加强工程廉政建设,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为民、务实、反腐、清廉”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腐败,指挥部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基本方针,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教育,要求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工程建设中的“生产安全、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招标过程中的廉政管理第一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查各报名企业资质、业绩、技术力量、资信状况、廉政情况等强制性条件。确保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证。第二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不准暗箱操作或弄虚作
2、假。第三条不准索取、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者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第四条不允许相互串通,以围标等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第五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严格按招标文件和评审原则进行评审。不得有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第六条保存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基本资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或抽查。第二章施工阶段的廉政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必须与投标书相符,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第八条项目资金的划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投资数额,超计划拨款。规范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程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工程款。第九条进行工程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
3、能实施。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准到施工单位索要或接受礼金、充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第十一条不准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第十二条不准要求或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第三章验收阶段的廉政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第十四条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验收的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第十五条不准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编造、提供不真实验收材料。第十六条不准在验收中滥用职权,插手或干预验收结果。第十七条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等。第十八条本制度仅用于XX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等方面依法依纪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