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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ZJTCl83.2-1L目的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的一般要求。3 .职责3.1 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是本规定的起草和执行部门:3.1.1 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上报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1.2 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公司未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和验收工作。3.1.3 负责公司安
2、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情况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备案,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3.2 各部、分厂、分子公司配合实施本规定。4 .工作程序4.1 隐患的释义和分级4.1.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4.1.2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4.1.3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4.1.4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3、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4.2 工作内容4.2.1 公司各单位(分厂、车间)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各单位(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4.2.2 公司安全防火处按其职责对各单位(分厂、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4.2.3 公司各单位(分厂、车间)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防火处报告。安全防火处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将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提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并履行督促、检查、验收程序。4.3 各单位的职责4.3.1
4、 各单位(分厂、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分厂、车间)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4.3.2 各单位(分厂、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4.3.3 各单位(分厂、车间)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4.3.4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5、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4.3.5 安全防火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4.3.6 各单位每月初对本单位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于10日前向安全防火处报送书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防火处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a.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c.
6、隐患的治理方案。4.3.7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分厂、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4.3.8 各单位(分厂、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
7、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与监控,防止事故发生。4.3.9 各单位(分厂、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全防火处报告。4310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安全防火处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和
8、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公司安全防火处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4.4 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防火处按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给予处罚:4.4.1 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4.4.2 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4.4.3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4.4.4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4.4.5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4.4.6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4.4.7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4.4.8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5 .记录5.1 ZJTE8.3.2-1分厂(车间)隐患整改实施记录5.2 ZJTE5.4.4-1重点危险控制点检查记录5.3 ZJT-E8.2.6-1()月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呈报表6 .附则6.1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