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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政治保障。第三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学院党委和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院纪委的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四条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在党纪、政纪面
2、前人人平等。第五条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查办、督办或转办。第六条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要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纪条规,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监督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二、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负责查处学院党政领
3、导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查处学院所属各级党组织、处室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行为。四、维护党内民主,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干部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做好查结后的立卷归档工作。五、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搞好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六、做好专项治理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学院党委做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七、协助学院党政管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做好学院党政管理
4、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八、认真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自办案件处分结果及时上报学院纪委备案。第四章工作权限第八条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权限是:一、在进行纪律检查工作中,有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党纪处分权。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学院纪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党员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二、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有权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立案检查,并报学院党委备案。三、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在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法律处罚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理的意见、建议。四、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或直接对有关人员做出停止工作、交代问题的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和
5、纪委备案。五、根据查案工作需要,有权检查学院内各类帐目、报表、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材料和证明。第九条学院纪检监察的监督权限是:一、参与基建、大型修缮工程招标以及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等的招标、采购工作。二、参与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工作,并向学院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三、参与学院人事部门引进人才和调入人员的考核和录用工作,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可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四、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五、对涉及行政、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有权督办或转办。第五章组织建设第十条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重视纪检干部的培训和锻炼,提高干部素质,保持旺盛活力,保证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第十一条根据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党的纪检工作的指示精神,“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J纪检监察员的选拔任用参照相应职级干部条件,纪检监察员是实职,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第十二条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