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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和医科审(2004)220号文,为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规范我院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定。一、 送交社会审计的范围对外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国家规定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事项;医院根据审计业务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的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的业务: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等。医院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医院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审计。二、 社会审计的送审程序各部门委托社会审
2、计工作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送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定,并报院长批准后,由审计处统一归口办理。新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分为:建设部门工程结算;审计处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步骤。一般情况下,对国家及相关部门已经实施的审计,不做重复审计。审计处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三、 社会审计实施步骤(一)社会审计组织的确定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实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组织。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被审计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社会审计组织。(二)与送审的
3、社会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合同社会审计单位确定后,由各被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签订合同。审计合同中应明确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各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审计部门的工作。(三)审计费的支付审计费用根据资金管理的不同渠道进行支付:1、财务审计费用由医院支付;2、开发公司审计费用由公司支付;3、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工程总预算费用支付。(四)移交审计资料移交审计资料是指各被审计部门向社会审计单位移交审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各项财务资料、内部审计、审核后经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修改的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洽商、签证、施工材料清单等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双方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审计完成后,由社会审计单位退回送审的审计资料。(五)对账接到社会审计单位对账通知后,由各被审计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审计),在指定的地方对账。各方无争议后,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如医院审计处、各被审计部门与社会审计单位有争议,共同协商解决;如施工单位与社会审计单位有争议,应由社会审计单位出面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医院领导。(六)施工结算施工单位凭三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方可到医院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财务处等部门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手续。(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或建议,经院领导批准后,送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处负责监督落实审计意见,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