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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导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培养质量,把育人工作融入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局面,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结合我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导师工作制先在一年级本科学生中试行。学生导师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是班导师以外的教师、机关和教辅部门的干部教师以及部分退休老教师,聘期为一年,人数按师生比I:10的比例配备。聘任工作在每年的九月份新生入学前完成。第三条学生导师的任职条件:(一)具有研究生或以上学历者,或具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二)近两年担任班导师工作曾被评为不合格者不能聘为学生导师。第四条各
2、班学生导师由各院系党总支、学生工作部协调安排,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聘任。学生导师的日常工作由各院系党总支负责。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导师的管理工作。学生导师及其工作实行学生工作部与各院系党总支双重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在各院系党总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班班导师负责协调本班学生导师工作。第六条符合学生导师任职条件的各院系专任教师、机关和教辅部门的干部教师均应安排担任学生导师。第七条学生导师主要工作职责:(一)关心学生的发展和成长,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二)指导学生尽快适应大学
3、环境、掌握大学学习规律,做好大学学习规划、生涯发展规划;(三)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辅导和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适应、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四)加强个别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五)加强师生交流沟通,作学生的良师益友,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精神面貌,引导学生树立奋斗目标、帮助学生培养成才意识;(六)加强与班导师和辅导员的及时沟通、联系与研讨,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八条学生导师享有如下权利:(一)对院(系)分配的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二)申报优秀学生导师评选;(三)对学校和院(系)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获得相应的导师工作报酬。第九条学生导师基本工作要求
4、:(一)定期与学生会面,了解学生、增进师生情谊。每周联系和指导学生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个别或集体指导不少于1次;(二功口强与学生的沟通,在全面深入的了解学生的基础上进行指导、引导,因材施教;(三)加强与班导师、辅导员和院系领导的沟通联系,保持信息顺畅,紧急和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和汇报;(四)认真做好学生导师工作记录,填写AA大学学生工作手册。第十条学校组织对学生导师的工作在每学年的12月和6月份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实绩。考核的标准以学生导师的工作职责作为基本依据。第十一条学生导师的考核坚持学生评价和院系评价领导小组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学生评价和院系评价领导小组评价各占50%o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评选表彰优秀学生导师,评为优秀学生导师者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导师称号。第十三条学生导师考核结果的使用(一)学生导师的评价列入年度岗位考核必考内容;(二)学生导师的评价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作为年度评优必要条件;(三)教师、干部在晋升职称、职务时,其担任学生导师或班导师的表现作为考核的条件之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学校按每人60元/月发给学生导师工作津贴。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