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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行学分制及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前提,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制定的教学计划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可以比规定学习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第三条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变动)。第四条对某些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在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
2、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规定条件(详见第三章第四十六条)者,准予毕业。第六条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第七条我校本科生每年放假10周,其中暑假6周,寒假4周。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八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教学计划,按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任选课、重修课、辅修专业课、讲座等可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第九条课程设置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三类。(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具体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体现专业主干学科的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3、)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二)限定选修课: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三)任选课: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志向、特长和基础,可以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任选课分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外系、外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本专业多加选的限选课也可作为本专业的任选课。思想教育课、军事课(含军训及军事理论课)、公益劳动及有关社会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合格要求。第十条学分规定(一)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相应的学分数。(二)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习均以一学期为计算单位。学分
4、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三)理论教学(含习题课、实验),每学期(标准学期为18周)讲授15学时计1学分。(四)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如物理、电路等实验),学时在30-40的计2学分;41-60的计3学分。(五)集中进行的金工、电装、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大型实验、毕业设计(论文),每周计1学分。(六)体育课每周2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不影响学生学籍处理,但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七)获得大学生科技活动竞赛奖、科技论文奖、数学建模竞赛奖、电子设计竞赛奖者,按公共任选课记学分。获得校级一等奖者,记2学分;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者,记3学分。获一项专利,记3学分。一个项目获得各级奖者,按最高级获奖
5、规定的学分数记入。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按历次最高级奖规定的学分数记入一次。(A)军事课总计2学分。(九)公益劳动累计一周记1学分,学生必须参加。(十)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计1学分,总计不超过3学分。(十一)第十条第(八)、(九)、(+)款中的课程和活动的学分均不计入学生毕业最低总学分数。但是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这些课程和有关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并经考核达到合格要求。第十一条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为必备学分,不得替补。公共任选课与专业任选课各占任选课应修学分数的比例一般为3:7,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由学生本人选定,各学院不得干预。第十二条课程修读(一)选课L学生应根据本系、本专业指导性
6、教学计划的安排,按学期进行选课。学院委派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指导教师予以指导。2 .学生必须修读必修课,必须修读满计划要求的选修课的学分。一、二年级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低于19学分;高年级一般不得低于16学分,每学期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4学分,超过者需经学院批准,以保证必修课及专业主要课程的学习质量。3 .凡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先修课,并获得学分后,才可选修该课程。对已修读先修课程,成绩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经学院批准,可以允许选修后续课程。4 .学生应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选课注册,凡必修课采取预分名额,集体注册的办法。学生个人只办理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的选课注册手续。5
7、.任选课实施办法如下:(1)新生入学后,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一次性发给四年选修任选课的任选课选课卡,选课卡由学生自己保管。学生凭此卡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选课注册。(2)每学期第5-6周,由教务处下达下一学期教学日历和教学任务安排,各院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程表,提出开课目录,安排教学任务,聘定教师。(3)期中考试后一周内,教务处向全校公布公共任选课目录(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学生对象及额定人数)。(4)各院以行政班为单位,在辅导员、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选课目录,组织学生进行预选。为保证主干课的学习及便于组织考试,公共任选课每人只准选报一门。各院办公室于
8、选课目录公布二周内,将各课程选课人数汇总后报教务处。(5)教务处根据各院汇总的预报人数及教学条件决定:A.选课人数少于40人(外语及实践环节为主的课程除外)的课程停开;B.选课人数多的课程,在任课教师同意、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加开;C.各院各课程选课的额定人数。(6)第1576周,各院按照教务处下达的任选课开课名称、各课程选课的额定人数、课表(教务处排一、二年级及全校选修课表,各院办公室排本院三、四年级课表),根据本院预选情况,给学生办理选课手续。(7)第17周,各院办公室按课程开列选修学生名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开课的院或教研室,一份报教务处教材科(依此准备教材),同时将核准的选课注
9、册结果通知学生本人。(8)学生按照自己选定的课程填写任选课选课卡,于开学初到教材科购买教材,并于开课时将任选课选课卡交任课教师,办理正式选课注册。(9)开课后两周内,各开课院办公室须将任选课选课卡交教务科,经核实40人以下(院内选修课20人以下,专业任选课少于本年级专业人数的40%以下)的课程通知停开,并将停开课程任选课选课卡注销后交学生所在院办退学生本人,学生可再选其它课程。凡开课后两周内开课院办未交任选课选课卡的课程按自动停开办理。若不够开课人数,教师愿开,则按讲座对待,学生记任选课学分。(10)任选课考试结束后,各开课院办公室须将考试成绩登记表报教务处,凭此计算该课程教学工作量。(11)
10、院内选修课,各院须按照此程序进行实施。(12)同学们要妥善保管任选课选课卡,对丢失任选课选课卡或选修教学计划规定外的任选课,须按规定购买选课卡。(13)学生选修其他院课,凡有选修名额下达各院的,由院长在限额内批准即可,没有名额下达的课程,必须经开课的院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二)凡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应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与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选课注册手续为依据。凡未经选课注册,自行听某门课程者,一律不予安排考试,不给学分。(三)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
11、请假。凡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四)对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长批准,允许对某些课(政治课、体育课、外语课、军事课以及一切实践教学环节除外)不听课,但必须按课程进度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本课程的实验和期中考核,否则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五)已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或改选,个别确需退选或改选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院批准,办理手续,并由各院办公室通知有关院和教师,过时不再办理。已退选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第三章学籍管理细则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十三条凡按招生条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新生
12、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写信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的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十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
13、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根据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向财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本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者,无学分(以“0”记)。成绩表上同时登记成绩和学分,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八条考试分为正考和重考。正考成绩包括平时考核(含作业、实验、设计、小测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两部分。二者
14、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教研室自行确定。一般平时成绩不得超过30%O课程平时考核方式、占总成绩比重、对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应在该课程开课时向学生明确宣布。实验未达到基本要求或未完成作业量80%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正考的成绩以不及格记,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准考”字样。学籍档案上的成绩须以总评成绩记载。第十九条学生因病住院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时,必须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院提出要求缓考的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并由院办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考试安排在下一学年内该课程结束考试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应交费重考。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15、,不及格者应重考。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一条必修课和专业主要课程不及格可以参加每年6月和12月对上一学期主要课程的重考,也可以参加下一学年的有关课程考试。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第二十二条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采取分级教学、分级考试的外语课,在成绩记载上作如下规定:(一)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一、二、三、四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二)校英语四级考试和全国英语标准考试各占2学分,其中之一未取得学分,不准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凡第一次参加全国英语四级标准考试不及格者,
16、可参加后续举行的全国英语四级标准考试,在校期间次数不限,凡考试及格者均按实际成绩记入“正考栏”并加注CET-4字样。第二十四条凡加选教学计划要求以外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记载成绩,并注明“加选”;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给学分,不记载成绩,不重修。第二十五条第七、八学期有不及格课程及历年无重考机会的课程,在毕业前安排一次重考机会,也可延长在校时间重修。第二十六条学分积(一)学分积是用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一种综合标志。它是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生就业推荐以及选拔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二)学分积的计算规定如下:(略)(三)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各门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凡五级记分的课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