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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运输法(PbefG)在第4节中不仅规定了“传统”城市铁路(有轨电车)以及在公路上铺设的线路(”公路组合”路基),也规定了它的演化形式。依据旅客运输法第4节第1条第2款规定,城市铁路也可以是“铁路,它有专用路基并且和第1款描述的轨道相同或相像状况下进行运营工以前实施的BOStrab在第Il节第2条将专用路基分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案,即在公共公路内和外两种形式。例如第一种形式,隧道或高架铁路途或平地上的线路位于公共公路运输空间的外面,这种状况卜有轨交通就有了自己的含义不再用街道上的铁路(StraBen-Bahn)名称了。在这样的线路上有轨电车更像铁路一和其它运输完全分别。假如推个线路上的轨道都有
2、独立的路基,那么它的车辆不再参和公路运输。那么关于凯道,在旅客运输法第4节第2条规定,可以说作为有轨交通演化的最终阶段。“作为有轨交通的铁路可作为高架铁路和地卜铁路、悬空铁路或近似的特种铁路进行铺设。以前的BOStrab适用范围内,只有柏林地铁、汉堡“高架铁路”和乌伯尔塔尔“悬空铁路”符合“独立铁路”的这个最终阶段。这个时期又增加了慕尼黑和纽伦堡地铁。和公路运输无关独立运营的法兰克福和莱茵鲁尔轻凯铁路(城市铁路)。目前正着手建设许多有独立路基的线路。还有一些非传统铁路系统如H-铁路和M铁路也属于独立路基的铁路之列。在现行的BOStrab的第11节第2条内规定的,“位于公共公路运输空间之内用白色
3、路边石或其它固定障碍物作标记并和其它运输相隔离的线路设备”也是专用路基的常用形式。这种隔离的有轨交通和其它公路运输没有完全分开。这种专用路基和公路运输平面交叉时,铁路原则上和了公路运输,因此仍和公路有关。城市铁路的演化结果是,和公路运输有关的比例在削减,专用和独立路基的路网不断增加。上述的那些和公路混用路基依据详细状况进行优化,这和各种局部框架条件有关。但实际状况表明,只有少数城市具有独立路基的“真正”地铁。3BoStrab新版本的指导原则在城市铁路(仃轨电车)历史发展的基础上,现行的BOStrab仍还以传统有轨电车的运营形式为特征。独立的轨道(例如“真正的地铁”)在1965年8月31日制定的
4、现行BOStrab起先在特定规范中有所考虑(以前将其作为“特殊形式的轨道”).这些特定规范由于技术的发展目前部分已过时。它也接着好用于“标准”有轨电军的现代化形式,今日往往以“城市铁路”(轻轨)来命名。它的特殊标准也适用于非传统铁路系统的新发展。但是现代化技术的发展至今还未受到现行BOStrab的阻碍,必需归结于第70节的规定。在平安性相同的条件下,它允许和规范的规定有所例外。特例不能变成正规规定,因为法定平安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须要较高的管理费用.另方面,考虑到最大可能的法定平安性,在技术领域日益加快的发展速度也不得导致技术规范新版本间的间隔越来越短。依据这种状况其出路是,这种规范为技术微小环
5、节尽可能保留空间并且只对必不行少的基本要求制定标准。这种指导思想已在现行的BOStrab内奠定了基础。过去几年公布的标准(隧道施工标准、自动扶悌标准、电气设备标准、铁路、公路车辆标准)对规范基本要求详细化,已经在现行的BOStrab范围内得到仃效验证。不繁杂和短期内适应各个技术发展所给定的可能性,通过将来在有关州和协会参和下制定的标准得以加强运用。这将通过既仃的和不断修订的“普遍承认的技术规则”变得更简洁。一方面它是参和者有义务并口职费明确地行动的标准,另方面也不必难以忍受地约束它的自主处理的活动余地,设想依据新的技术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规则(BOStrab)的创立(赛见德国联邦赛议院文
6、件74/87)A概述1初始状态从1965年8月31日起至今仍运用城市铁路(StraBenbam-以前译为有轨电车施工和运营规程(BOStrab)从1966年初正式生效()。在1945年之后利用它首次重新修订了有关规定。公共短途客运(OPNV)从这个时代的运量和运输实力来看已达到确定的低谷。城市运输的发展在当时的特点是,快速增长的摩托化、可观的公路建设投资以及到60年头中期几乎没有对仃轨公共短途客运的道路进行投资。在这个时代也起先相识到.城市交通问题必需通过私人汽车运输和公共短途客运之间依据宏观经济实现合理分工得以解决。取得的效果是,1964年专家委员会依据联邦政府的托付起草的“为改善城镇交通状
7、况有关措施的探讨:他们首先建议对公共短途客运的铁路进行全面的扩建措施。这些扩建措施当时已经零散地着手进行。当联邦政府通过矿物油稹比例的法定用途,首先以50%的额度参和投资时,从1967年起扩建措施已形成规模.1967年联邦政府为此投入了2.53亿马克。目前,依据城镇交通筹资法(GVFG)的规定,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公共短客运线路投资的费用为13亿马克。政府资助款额通常占总支出的60%,相当于每年总投资为24亿马克。这些投资的2/3左右依据旅客运输法(PbefG)进入城市有轨交通。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城市铁路的发展在施工和运营方面产生了深层次的变革。在此首先表现为从数量到班量的变更趋势。例如1950
8、年联邦共和国约有80个仃轨交通公司,总计约4500KM线路,目前只有约30个交通公司,总计约2000KM线路。这些线路普遍的高明量,使得运输实力大大提高,相当于以前路网规模两倍多的实力。这个变更对城市仃轨交通施工和运营规范不行能不产生影响.1934年以前城市铁路(有轨电车)由于和铁路的技术相类似,处理方式也很相像,在城市道路上由于汽车运输的增长迫使城市铁路(有轨电车)要尽垦适应摩托化的公路运输的特点。技术发展的结果是在1934年12月4日接受“陆上客运法”规定的“街道上的铁路(仃轨电车)”的法律概念,这是目前的旅客运输法的先驱。1937年Il月13日为这些有轨电车公布了统的施工和运营规程。2有
9、轨交通的演化1961年3月21日起生效的旅客运输法在第4节第I和2条内规定的“城市铁路”的法律概念第4节第I条第1款,城市铁路作为“公共公路交通空间内的铁路并且利用它的淹工和运营设备以及运营方式适应公路运输的特点”,但是在60年头相识到要规定有轨交通适应公路运输特点的界限.近几十年来发展越来越明显.从前“适应公路运输”的趋势,正在发生相反的突变,也就是尽可能将有轨交通和其它公路运输彻底分别.方案偏离这个原则,那么就要担当至少相同平安性的举证责任。总之新版本的目标愈结如下:提出铁路专用的原则要求,其标准化要符合平安性和规则的利益考虑目前的技术水平,特殊是运营管理自动化的努力将铁路特地的施工法规和
10、州一般施工法规比照进行详细说明和界定,特殊要考虑新技术和新型铁路系统的审批。4法律基础新规程的法律基础是在联邦公布法令公报第3部分,分类号924OJ内分布的校订版本内的核定版本内的旅客运输法的第57节的授权,核定版本是174年3月15日通过该法的第70节第2条(BGBl.19.721)最终修订的,依据旅客运输法第57节规定,该规程需经联邦参议院同意.5废除现有的法律规程1965年8月31日生效的规程(BGBI,19,1513)其第2章随着旅客运输法规范的修改,于1981年5月13日进行最终修订(BGBl,19.428)并通过新的城市铁路施工和运营规程予以代替.6费用联邦政府、州和城镇在执行新规
11、程时不会增加过多费用负担,各项变更在相关范图会产生费用,但是它不会导致一般价格水平的提高。盖第7条:第7条将“运营设备”详细化,依据现行法律由于它的不确定性会对设计带来困难。第8条:第8条保留了现行法律的概念规定,但是也明确指出,这个规程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技术原则。和般承认的技术规则相联系从其范围上不是确定的,而是看作标准或准则。第2节对于新技术方面的解决方案具有特殊意义。第3节对运营设备和车辆制造的一般要求。在本节内将基本原则(第2节)详细化,阐述对全部运营设备和车辆的规定制造要求。在一般要求标栏目比现行法律更为完善.但是这样比较明晰并且和现行的BOSSirab比较,规定的运营设备和车辆的特
12、殊规定可以扣得更紧.第I条:一般施工要求和条款基本上和现行法律是一样的,但是它应用的技术范围从概念上更符合相应的施工规范.依据第I条要求没有确定无风险的状况.基本上不行避开和其余风险必需通过技术措施拒予以接受.第2条:授受这些规定的动机是运营设备和车辆不断增长的自动化趋势和旅客不懈努力辨别这些型式上不统一设备取得的阅历。第3条:第2条规定相反,这里涉及旅客和其它非运营人员不得操作的设备。从这些无权操作的紧急程度,必需实行相应的结构措施(例如曳盖、锁闭)及实行运营措施(如监视、禁止).第4条:考虑到按规定运营和须要,必需通过工程措施由各个负责运营的人员能识别某些损伤和故障,依据自动化程度主管运营
13、人员,例如司机和调度员在运营作业点,能处理.第5条:运用公共交通工具给本条所述人员比其之乘客带来的困难要大得多.新的规范应保证镶和这问题。每种类型都为有残疾乘客无限制地运用的运营设管和车辆,通常是不行能实现的。对于一些重残者目前增加r特殊运输服务.对于这部分群众的服务已供成相当好的解决方案。第6条:为了改善乘客服务,均衡支配运输负荷和经济合理的运输,须要将相邻客运公司的铁路从运营上进行组合,使一个系统内的车辆可以驶上另一个系统的线路上(运营联合)。要求在建设市郊铁路时就考虑这一观点,没有不行克服的技术困难,只需在设计时就提出这样的指示。第4节对运营的一般要求这个新规定的主要动机是倾向于削减运营
14、人这些要求是有效的并且对其表述和自动化程序无关.B关于特殊规定第1章概述第1节应用范围和一般的概念规定经常须要的专业概念的说明,以前是通过许多单节符号分散开业,考虑到一目了然的须要,现在汇总到第I节的书目内。第1条:第1条内清楚表明,规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一般语言惯用法意义的城市铁路(有凯电车)而且还包括全部属于“城市铁路”法律概念的铁路。依据旅客运输法第4节第2条规定,高架和地卜.铁路悬空铁路或类似的特殊型式的铁路都可作为城市铁路(有轨电车)。依据基本法第74章规定,联邦政府负贡城市铁路的竞争立法。在施工法方面,如同依据旅客运输法第57节规定这个规程公布授权的产生一样,联邦政府只须要调整施工
15、规程法的铁路专用设备的权限。各州的通用施工规程法却原封不动,只要依据其自然性有铁路建筑物可以应用就行在建筑物上铁路特地的调整实况特殊关系到防火和在发生事故的人员救助可能性。关于第2句联邦参议院补充的理由:通过这个规定应当避开州施工规程法和城市铁路联邦施工和运营法之间的冲突。要避开对同样物体重调整或者无铁路特地理由偏离州施工工程法的调整,这个目标要符合建设,住宅和居住法主管部长和州参议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的原则,也要符合联邦政府对所渭施工帮助法的确定。第2条:对BOStrab的特殊规定来说一个主要的不同点是铁路的车辆是否必需适合于公路的运输还是不必零和公路运输的问题,自不待言为此在旅客运输法第4节规
16、定的“城市铁路的分类,将明显的易于引用的缩写符号引入相应的两个主要范畴主要作法已经在A1和Aa之内阐述。第3条:“施工”概念的确定用于说明,规程的施工规定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变更原有建筑例如改造、扩建、延展或更建。第4和5条:由于“运营”这个概念应用较多,须要明确规定这个概念铁路特地的内容。这也适用于平安方面特殊重要的卜属概念行车作业第6条:从平安性动身必而对运营服务和行车作业人员的规定小组提出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不必涉及企业全部的工作人员。“领导人”和“监督领导人”(第4项)的概念摘自现行的BoStrab,属于这部分的人,除了负担人运营主任)外还有按第8节规定的特殊的部门领导人以及车间主任,货运主任和行车谓度员(派班员)“领导人”的概念,依据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