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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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保障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二)加强疫苗针对疾病监测。市卫生计生

2、委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督促市疾控中心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科学评估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三)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处置和管理,协调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社、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调查、诊断、补偿,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按有关规定开展补偿、救治、救济、帮扶和人文关怀。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

3、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省交易平台公布的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和议定价格进行网上带量采购,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疫苗配送全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全程进行温度监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储存及向下级接种单位配送疫苗时需保证全程温度监测。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偏远地区疫苗及时配送。(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

4、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原则上农村地区实施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的集中接种,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可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二)加强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

5、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积极开展预防接种星级门诊建设,提高预防接种星级门诊覆盖率,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三)加强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

6、暂时居住的儿童。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实行现居住地属地化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公安部门和社区、村委会干部应协助卫计部门定期主动搜索责任区域流动人口,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发现新生儿和未建卡儿童应及时报辖区接种单位,督促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及时预防接种。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预防接种点,增加预防接种门诊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县级疾控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和评价。(五)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

7、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工作考核,落实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四、落实保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疫苗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储运、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

8、种证查验工作的规定,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小学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受种的儿童,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做好补种工作,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财政部门负责将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加强监管。(二)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

9、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实施扩大免疫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市级以0.48元/剂次、县级以1.77元/剂次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构,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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