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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议事规则。一、工会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具体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二、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主席负责或授权召集,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每次会议都须有文字记录。三、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一)贯彻执行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工会、医院党总支有关决定、指示、措施等;(二)向全体工会会员汇报的工作报告和向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工会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四)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医院
2、领导班子提出的重要建议;(五)工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支出;(六)工会会员会籍处理;(七)工会各类先进人物评选讨论和决定;(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四、工会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有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仍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并予以执行。五、工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负责主持,各工会委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完成工作任务。六、充分发挥工会小组的纽带作用。重大事项及活动安排通过小组长及时传达到全体会员;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小组长及时反映到工会委员会。七、工会委员会成员要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群众意见,走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八、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