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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技术交底记录建设单位名称XX县供销社交底人工程项目名称综合楼接受交底班组长施工单位名称XX市第二建筑公司记录人分部分项名称基础土方开挖工程交底日期年月日交底内容:1、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2、在有地下管道、管线地段施工时,应事先取得该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施工中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道管线。3、土方开挖应编制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土方在定位放线完成并经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4、土方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复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边角修整,应用人
2、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6、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7、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应根据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土结构遭破坏等应用集水坑或井点降水。8、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填土填实。当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9、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10、在基坑边缘堆放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堆土至挖方边缘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11、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土内有倾向于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加固措施。12、当由于场地限制无法放坡开挖及紧邻建筑物
3、时,应采取基坑支的措施;基坑的支护应进行设计后方可施工。13、雨期施工或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封底时,可在基底预留150-30Omm不挖,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除。14、基坑(槽)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宽度。15、开挖基坑(槽)不得超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与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16、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超挖;并应有足够的光源保证安全施工。17、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一般不少于3m,在平坦地坪开挖可采用挖临时排水沟或筑土堤等措施。18、基坑(槽)挖至设计基底标高后,项目经理(施工员)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基底土质(地耐力)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隐蔽工程记录。特别要注意:地质勘察部门一定要到位参加并签字认可。注:表格内容要求用碳素墨水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