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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一、矿井生产地质报告、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由地测副总审核、总工程师审批。二、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由总工程师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三、采区地质说明书,由总工程师审批。四、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综放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报总工程师批准。六、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启封孔和长观孔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七、探放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八、矿井年度、季度、月度地质预报及“三量”年度储量报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九、测量贯通通知单由测量组提出审核,报矿安检部、技术部、通风队、调度室、掘进队。十、测量贯通设计,地表岩移观测设计、“三下”采煤方案、地面控制网测量方案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