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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国家和我省鼓励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开发。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7)4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梳理如下:一、定义及分类分布式光伏分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优两大类。其中,户用光伏项目为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备案程序户用光伏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一是需要具备消纳条件,项目备案时应出具电网企业电力消纳意见。单个项目在2MW以下的由市(州)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2MW及以上的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二是若需要国家补贴,须参加省上组织的竞争配置及国家统一组织的补贴竞价排序,取得开发指标后纳入国家规模管理,享受补贴政策。否则,不能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三是我省重点支持攀枝花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等太阳能资源较好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对于日照小时数较低、资源条件较差的地区原则上不支持开发全额上网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