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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的组织纪律性,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二)考勤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的考勤管理;()休假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的休假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管理职责(一)公司行政人事部为该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制度进行跟踪、修订、培训和解释等事宜;(二)公司考勤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公司行政人事部可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四条出勤要求(一)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出勤(准时上、下班);公司本部由行政人事部负
2、责,考勤人员填写员工考勤统计表;(二)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提前将事由上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及主管领导批准,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考勤人员进行说明,以便其登记、填写员工考勤异常登记表;L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而导致的晚到或提前离开无法正常考勤的;2 .因公外出(一天及以上)而导致的无法考勤的;3 .各类已得到批准的休假;4 .其它特殊原因。(三)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请假或旷工,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第五条出勤时间(一)公司总部按国家规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特殊岗位例外;(二)每日工作时间为:08:3017:30(代收款人员工作时间为:08:0016
3、:30,当日工作结束后下班)(三)每日12:0013:00为午餐午休时间。第六条考勤标准(一)当月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发当月全额工资;(二)员工有以下行为视为旷工:a.为请假或请假条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本职岗位;b.离职时拒绝完成交接手续;c.请假期满预期不归者;d.不服从工作调配为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e.迟至J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f.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况;(三)无故迟到、早退515分钟,每次罚款20元;16分钟-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3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因故不打卡,用书面形式陈述原由;(四)旷工半天扣当日工资,并罚款50元;旷
4、工一天扣发日工资2倍,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连续旷工两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三天者予以除名;计件制工种按当月工资总额/20.83天计算旷工扣款。(五)按天扣除的工资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每月20.83天计算的口工资标准。第四章休假管理第七条请假制度(一)员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须部门负责人确认及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三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须分管领导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二)请病假的员工,须出具医院(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部门经理及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交由领导批准后才能准假;(三)员工请假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及主管领
5、导签字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当天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也应按上述审批条件通过电话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假后一天内必须补办手续。第八条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一)员工一年可享受以下十一天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照发;元旦一月一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五月一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二)员工每周有2天休息日(标准工时制度)。第十条事假(一)公司原则上不同意员工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员工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事假,但须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及主管领导批准;(二)事假审报须视实际情况而定,当月员工事假工资按以下要求处理:扣发请假天
6、数的工资和相应年终奖。事假超期未补假或补假未获批准的,超期部份视同旷工。事假每天扣发工资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每月20.83天计算的日工资标准(计件类工种除外)。事假每天扣发工资二月基础工资/20.83(三)员工无正当理由请事假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公司不予准许或劝退。第十一条产假和哺乳假(一)员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方可享受带薪产假;(二)女员工休产假为90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性员工,另增产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同时给予男职工
7、护理假15天;(四)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部门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五)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六)已有孩子的女员工,做人工流产者,按事假处理;(七)非婚怀孕做人流者,一律按事假处理;(八)请假人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及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九)产假期
8、间,女员工的工资及相关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保险承担。第十二条婚假和产儿探视假(一)员工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可按以下规定请婚假:L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4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员工有子女出生,可按以下规定请产儿探视假。L在公司期间,只可享受一次;5 .期限为3个工作日。第十三条丧假(一)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其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均给假五天;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给假三天;
9、(二)去外地料理丧事可酌情给予路程假。第十四条病假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认,员工如因疾病或非工伤不能工作,可给予病假。病假以60天为限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一)短期病假(病假每年结清,不得转至下一年)L住院假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如需住院,每年最多可享受60天(包括门诊假)。但公司将按下列公式扣除该员工的当月工资。(I)某年度住院假(含门诊假)不超过30天,则工资扣除数当月基础工资*30%*请假天数;(2)某年度住院假超过30天,则工资扣除数为当月基础工资*40%;(二)长期病假L经医院确诊,因结核病、癌症、艾滋病、白血病或其它长期性严重疾病不能工作的员工除病假外,可得到如下假期:期限待遇连续三
10、个月全薪连续六个月半薪连续六个月以上无薪2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员工病假超过医疗期,公司在征询医院意见后将自动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3 .经医院确诊,如因个人不正当生活习惯造成的的疾病(如吸毒,酗酒等),公司将不予考虑上述待遇。(三)因公负伤的员工,其假期及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加班补假(一)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主管领导确认及分管副总签字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因抢修或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加班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交到行政人事部办理补休事宜;(二)平时加班原则上补休,加
11、班按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考勤;(三)补休时间可跨月安排,但不能超过次月底,连续补休时间不超过三天。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拟定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以公司制定的员工劳动合同标准文档为样板,并不得违背国家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员工劳动合同标准文档由行政人事部结合公司的人事政策及新的劳动合同法制定,并由律师审核后对下属企业发布,并由行政人事部督促下属公司执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人事政策,结合新的劳动合同法由公司具体规定。第十八条合同的竞业限制公司员工都负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的义务,公司必须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
12、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额度。员工与公司解除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签署公司在新员工在公司报到后一月内,应与新员工签定员工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签署员工劳动合同时,由法人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员工签名。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保管公司与员工签定员工劳动合同后,公司和员工各保留一份,公司保存的一份员工劳动合同,属于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对员工劳动合同实行保密管理,非人事专责或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能借阅或使用。加盟性质的门市、货场的员工与门市、货场签订劳动合同,
13、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公司员工若需要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直接上级及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若在试用期需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部门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审议通过后施行。